成都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

2025/9/18

成都市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征求稿整理如下,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进一步支持硬科技赋能金牛区“3+4+N”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新质生产力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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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安排

(一)运行模式。

1.“先投”阶段: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发起设立资金池,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约定后续转股条件及占股比例。

2.“后股”阶段:由区属国有公司充分匹配现有基金资源,以股权投资形式承接“先投”阶段成功转化的项目股权,对项目进行持续扶持。待接续基金完成投资后,由企业按原值返还“先投”阶段获得的财政资金。

(二)资金来源。“先投后股”的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科技资金、中央、省级和市级下达我区的财政科技资金以及上述两项资金收回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等。设立金牛区“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池”),区财政局首期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后续每年视情况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总体不高于5000万元资金。

(三)实施步骤

1.谋划启动(2025年9月底前):印发成都市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2.适度拓面(2026年6月底前):筛选3-5家企业开展第一批试点,根据试点实施情况修订方案,进一步推广试点范围,

3.复制推广(2027年6月底前):总结经验路径,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先投后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4.逐步退出(2028年12月底前):力争若干目标企业进入自我发展阶段,引入社会资本,形成财政科技资金逐步退出条件。

二、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先投后股”重点支持金牛区“3+4+N”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已走出实验室、尚未走向生产线阶段的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获得市级“先投后股”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

2.大院大所及链主企业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

3.纳入市级招商引智重大项目的项目;

4.“科创天府·智汇蓉城”“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接项目;

5.“蓉漂”等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成果转化项目;

6.国家创新中心、天府实验室等国省重大创新平台“沿途下蛋”成果转化项目;

7.市级以上中试平台孵化的项目;

8.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重大创赛获奖创业项目;

9.建圈强链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孵化培育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或上市龙头企业高管离职创业项目;

10.清科投中排名前20的国内外顶尖投资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

11.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2.QS排名前100名海外院校、中国“双一流”高校在金牛区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3.QS排名前100名海外院校、中国“双一流”高校科技团队在金牛区成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支持条件

1.面向在金牛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申报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以项目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签订项目立项协议3个月内设立企业;

2.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30%。项目核心团队是指项目承担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可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成员,且至少有1人符合金牛区A/B/C/D类人才认定标准;

3.项目承担企业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30%;

4.项目核心团队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与产业化能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重大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5.项目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项目承担企业(团队)未获得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7.满足其他情形要求的条件。

(三)支持标准

1.“先投”阶段: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对于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后股”阶段: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接续基金除按照约定条件承接转化的股权,可按市场化原则对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周期。“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1年。其中,“先投”阶段对企业的支持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后股”阶段对企业的持股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含不高于2年股权转化期)。

(五)转股方式

1.转股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2)获得接续基金投资;(3)被其他企业收购;(4)企业“先投”阶段累计营收达到500万元;(5)达到项目协议约定的其他转股条件。

2.转股数量:转股条件为“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财政科技资金按照市场同价转股;其他转股条件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估值方式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认股权比例,原则上占股比例不超过20%。

3.资金返还: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在接续基金对企业实施转股后,企业按原值返还“先投”阶段获得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三、职责分工

(一)区科技局

1.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负责组织“先投后股”项目评审、公示、立项、验收、核销等工作;

3.编制“先投后股”资金预算;

4.负责专项资金拨付;

5.负责“先投后股”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1.负责“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的设立及管理运行;

2.负责“先投后股”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下达;

3.负责对“先投后股”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4.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公司建立适应“先投后股”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三)产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

1.负责项目挖掘、储备及协助申报工作。

(四)区属国有公司

1.配合区科技局开展“先投”阶段的项目挖掘、尽调考察、项目评审、项目签约、转股条件确认等工作;

2.负责派员参加区科技局组织的专家决策;

3.负责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通过接续基金实施投资,并开展投后管理、投后赋能、股权退出等工作;

4.定期向区科技局汇报被投项目运作情况。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挖掘阶段

1.设立专项资金池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设立金牛区“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纳入区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建立项目储备库

通过常年申报与推荐相结合方式组织项目,重点聚焦“大院所、大平台、大赛事、大企业、大机构、大项目”,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中试平台、实验室、投资机构、链主企业等建立多元化项目挖掘渠道,持续挖掘和储备优质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项目立项阶段

3.常年项目申报

“先投后股”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的方式,满足本政策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可常年申报。

4.项目评审

区科技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区属国有公司不定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尽职调查、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资助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

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价,通过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主要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团队合理性、市场潜力等维度进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出具论证意见后,区科技局联合区属国有公司,根据论证意见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2)尽调调查

对纳入尽调考察名单的项目,由区属国有公司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1)项目团队背景、配置合理性;

(2)项目技术先进性;

(3)项目所在行业市场需求强烈程度;

(4)项目是否符合金牛区产业支持导向。

3)综合评审

区科技局联合区属国有公司,组织包括技术专家、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在内的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通过尽调的项目进行投资表决。五分之四以上的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区科技局将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组织开展公示。

5.立项签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属国有公司、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签订项目立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出、重大事项事前报告、违约责任等事宜,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实施阶段

6.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签约后,按以下方式拨付财政支持资金:

项目资金低于100万元(含)或执行期少于1年(含)的,一次性全额拨付;

项目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执行期1年以上的,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剩余50%。

7.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市场推广等工作。区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5〕47号)对项目研发情况和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成果对接、融资、人才等多方位要素保障服务。

8.中期评估

区科技局按照立项协议约定中期评估节点,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且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后,拨付剩余50%财政支持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根据科研进度,提前提出中期评估申请。

对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区科技局将取消后续资助,项目剩余资金原渠道退回。

9.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到验收期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度,提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1)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立项协议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并符合项目验收标准,且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可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准予结题并进行项目核销,项目专账若有结余资金的原渠道返还;

(2)不通过验收。首次验收通过的项目,应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延期后验收仍不通过,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其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纳入金牛区政策申报重点关注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推荐承担上级科技项目。

对于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达到转股条件的视为项目“通过验收”,不再组织形式上验收。

10.项目变更、撤销与终止

(1)项目实施期间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协议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有不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准予撤销并进行项目核销:

1)因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行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2)因关键人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长居定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无替代人选或替代人选不满足本方案规定的;

3)项目承担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经营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且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专账结余资金应原渠道退回。

(3)因主观恶意等需强制终止的项目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局启动项目终止程序。

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回“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

1)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3个月以上,企业未开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实质性业务的;

2)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3)项目承担企业达到项目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拒绝进行转股的;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或侵权,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通过恶意抽逃资金、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

(四)股权转化阶段

11.股权转化

项目达到转股约定条件时,区属国有公司按协议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款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全额返还“先投”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转股后持股公司不作为项目第一大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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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获得外部股权投资的,财政资助实到资金按市场同价转化为股权数量;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转化为相应股权数量。项目增资扩股时,国有股权同比例稀释。

(五)转股后管理阶段

12.投后管理

持股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动态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投后管理工作,定期监测项目运行情况。

13.退出管理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股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股权投资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股权退出。

(1)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企业实现预期的盈利

(3)项目合同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14.损失核销

触发止损(违法、政策变化、重大经营变动、其他风险)提前退出,报专班审定。项目出现股权投资损失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予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由区属国有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损失核销,核销后若有结余资金退回“先投后股”资金池。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先投”阶段的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并单独安排,首期投入财政“先投”资金2000万元,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动态调整。

(二)信息报送。项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阶段,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在年度结束后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后股”阶段按接续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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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责机制

1.尽职免责机制

“先投后股”项目工作应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按程序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得以项目损益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国有投资平

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2.尽职免责情形

“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且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不作负向评价:

(1)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3)未违反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

(4)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5)立项决策等相关程序符合本细则规定;

(6)未谋取个人私利;

(7)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1)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容亏机制。区财政局牵头,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共同针对参与“先投后股”项目的接续基金制定专项尽职免责相关制度,落实容亏机制。尽职免责流程应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接续基金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同时,接续基金将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接续基金在“先投后股”项目整体投资损失容忍率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投资损失容忍率以上的,启动尽职免责工作程序。

(五)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按协议约定匹配予以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5〕8号)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一)方案解释

本工作方案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先投后股”工作推行过程中,如遇本工作方案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解决。

(二)方案有效期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方案施行期间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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