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4
泸州科创重磅试点!“先投后股” 方案征求意见 + 项目申报同步启动!财政资金先投支持成果转化、后股绑定企业成长,单个项目可获专项资金扶持,覆盖中试熟化到产业化关键环节。面向全市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开放申报,聚焦重点产业,让科研价值变现、让创新成果共享。诚邀各界建言献策、积极申报,共建川南科技成果转化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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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协同、宽容失败”的原则,聚焦社会资本“不愿投、不敢投”的早期、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探索 “先投后股”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推动财政资金由传统的 “无偿补助”向“股权投资”转型,建立财政资金循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至2028年底,通过“先投后股”模式支持一批科技成果在泸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先投后股”项目遴选、投资、转股、退股全流程制度体系,形成市、区(县)、高校合作资金协同联动的投入格局,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明显,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泸州经验”。
三、支持范围
(一)支持方向
符合泸州市“5+5”重点产业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市场开发价值和产业化前景良好,商业计划可行、技术路线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支持对象
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或寻求投资入股的科研团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或科研团队承诺在项目立项后注册企业时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研和管理能力,与项目承担企业有明确关联关系,且应持有15%以上股权并以货币形式完成部分实缴出资。
3.相关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争议及纠纷。
4.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违纪违法记录、未决诉讼等不良记录。
(三)支持标准
按照“总额核定、分期拨付”原则安排项目支持资金。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最高支持200万元。项目承担企业与市科技局、受托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即拨付支持资金的60%,项目通过验收或达到转股条件即拨付支持资金的40%。
四、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
负责“先投后股”工作统筹管理,加强与财政、国资等部门沟通,对过程中涉及管理机构、实施程序、监督考核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负责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与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等高校共同实施校市合作专项科技成果转化 “先投后股”项目。
(二)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市级科技创新城市发展资金做好“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保障,会同市科技局开展“先投后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受托管理机构
按程序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可由其通过设立基金或SPV等独立投资载体,负责对“先投后股”资金专款专用,向项目承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负责作为持股主体开展项目尽调、综合评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先投后股”项目情况。
(四)合作单位
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等校市合作项目参照本工作方案试行“先投后股”模式,引导高校优质科技成果在泸转化。
(五)推荐单位
区县负责辖区内项目筛选、推荐,及项目落地的配套支持与实施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区县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跟投机制,对设立跟投机制的区县推荐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六)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要求使用经费;及时披露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意向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收益管理、股权退出等其他工作。
(七)投融资机构
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融资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积极探索联动投融资试点。
五、实施程序
(一)先投阶段
1.项目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科创基金等渠道征集、筛选并推荐项目。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项目评审。市科技局会同产业链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产业、投融资、管理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5.综合评审。市科技局、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6.立项签约。市科技局依据综合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市科技局、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先投阶段项目任务和转股条件、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后期股权退出方式及条件等。受托管理机构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
7.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依据已签订《项目合同书》向市财政申请拨付支持资金的60%,并根据《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将资金划拨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8.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赋能与服务,定期开展项目进度核查,及时掌握项目产品研发、市场拓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参照《泸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泸市科人规〔2023〕2号)执行。
9.中期评估。市科技局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整改或取消后续支持并退回应退资金。
10.项目验收。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视为自动通过验收;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由项目承担企业在一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结余资金。
11.项目终止撤销。市科技局对项目终止、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追缴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认定结果对项目承担企业需退回资金进行追缴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①项目终止。在项目实施阶段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终止,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退回已拨付支持资金结余部分及违规使用部分。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企业因不可控市场风险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破产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②项目撤销。在项目实施阶段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撤销,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退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1)财政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4)满足转股条件但在6个月内不配合转股或是隐瞒相关情况的;
(5)其他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二)后股阶段
12.股权转化。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触发转股程序:
①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承担企业;
②项目承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含);
③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④其他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情况。
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3.持股管理。资金转股后,受托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市级财政资金及代持合作高校校市合作专项资金对应的股东权利。受托管理机构持股数量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承担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
14.股权退出。股权退出遵循“适当收益、循环发展、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通过后续轮次融资转让、项目承担单位回购、IPO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单个项目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股权退出后形成的本金及收益单个项目独立核算,由受托管理机构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施股权异常退出程序。市科技局组织对异常退出情形进行认定,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自每笔支持资金拨付次日起,按照 4 倍退股时1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项目承担企业全部清偿之日止。
①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②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③除“项目终止”第③项情形以外,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施或者出现其它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④项目承担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
15.股权激励。为提高项目承担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进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激励机制予以激励。
六、考核监督
(一)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项目实施中的有关责任问题,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认定。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不得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确保项目各环节实施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形成专利软著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
(五)市科技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当年度管理费,其中,基础管理费为上年度“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2%,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90分以上)增加1%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60分以下)按比例核算扣减管理费。
七、其他事项
(一)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二)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四川省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中、省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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