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区县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补助流程管理办法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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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成办规〔202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开展构建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打造具有辐射力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进金融双核共建和金融高水平开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具体工作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我市金融业发展最新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分配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下达;组织和指导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牵头研究制定、适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市金融管理局职责)负责建立项目库,实现项目定期入库、动态更新,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牵头研究制定、适时修订完善项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拨付已批复的专项资金;督促区(市)县做好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市)县职责)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落实本级分担部分资金来源并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

第八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非银金融机构、功能性平台、上市公司、各类交易所、地方金融组织、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融资服务机构、金融科技相关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增强对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重要部署和有关要求,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上级财政金融相关政策性配套支出。具体支持方向包括:

(一)构建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包括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提升金融中介服务水平、加快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等。

(二)打造具有辐射力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包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数据增信能力、增强保险保障功能、打造基金发展高地、提升地方金融组织服务水平、推进供应链金融和贸易融资创新发展、鼓励产品服务创新等。

(三)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包括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

(四)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包括支持上市挂牌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造要素配置中心等。

(五)推进金融双核共建和金融高水平开放。包括打造金融服务中心、加强金融中心合作等。(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人才建设和对外宣传等。

第四章分配方式

第十条(分配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根据项目特点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对于需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补助资金方式。

(二)因素法主要适用于落实上级财政金融相关政策性配套支出,具体为:

1.未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包括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贴息、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执行中根据审核部门审定后的区(市)县应贴息金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金额在全市总金额中的占比分配下达资金,其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根据审核部门审定结果据实拨付。

2.已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包括消费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财金互动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化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配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023年10月1日前发放)。执行中根据审核部门审定结果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申报管理)市金融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等,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出台《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政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环节、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限制规定)除因落实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类方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金融管理局应做好项目储备,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安排)市金融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按程序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预算下达)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及时按程序拨付下达专项资金,其中纳入“蓉易享”平台管理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分配方案原则上应细化至具体项目或区(市)县,对年初暂未明确至具体项目或具体区(市)县的专项资金预算,应在规定时限内按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配方案或支出方向的,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金融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市金融管理局应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市金融管理局在申报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其中,按因素法分配

的,根据任务量、资金量分解下达绩效目标;按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九条(执行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期间,市金融管理局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事中“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核拨,监控结果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金融管理局应当组织资金使用主体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可视情况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市金融管理局须做好落实整改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应将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到预算决策安排中,并作为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政策措施、预算规模和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过程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督促区(市)县做好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特别说明)落实上级政策性配套或参照上级政策执行的条款,相关职责分工、分配方式、办理流程等规定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支持方向、支持标准、支持方式如有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7日印发的《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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