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2
2024年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助条件及时间材料指南整理如下,各地申请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具体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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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成委厅〔2019〕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关于支持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2〕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办发〔2020〕44号)、《成都市促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成办发〔2021〕86号)、《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3〕48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水平的若干措施》(成金发〔2021〕91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号)及《成都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办法(试行)》(成府发〔202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级金融发展具体情况,2024年将以奖励、补贴等方式,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为做好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做大做强金融总部经济
(一)引导金融机构在蓉集聚发展
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3日注册在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1)申报条件: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政策申报时限范围内在成都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诚信申报声明书。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2.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6月23日在本市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在我市纳税证明材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5)政策咨询:市金融管理局协调服务二处,联系方式:61882492。
3.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3日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申报条件:注册地在成都的银行、保险、证券、非银等金融机构,在政策申报时限范围内实缴资本金或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及其以上。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相关资料,实缴资本金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反映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收购协议、验资报告(增资收购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4.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市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在我市纳税证明材料;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还需提供:首次购房证明、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税完税证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③申报租房补贴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还需提供: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当年经属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比例分别明确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
(二)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5.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开展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在蓉保险机构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开展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险种,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2022年度或2023年度险种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个险种2022年度或2023年度保费收入明细以及汇总数(以实缴保费数计);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6.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领域,分别按2022年度或2023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领域。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申请投资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新增投资额的合同和投资划款凭证;诚信申报声明书。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项目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7.对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2022年度或2023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申请2022年度或2023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奖励的投保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保单复印件、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100%的承诺书;2022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纳税申报表主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诚信申报声明书。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对项目保险材料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进行初审;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8.成都市上市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6月23日(北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上市公司。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材料;②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性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③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④资金使用说明,资金投入成都的相关证明文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⑤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5)政策咨询:市金融管理局协调服务二处,联系方式:61882458。
9.2022年度至2024年6月23日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2022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开展并购交易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单户企业单年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上市公司。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材料;③需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并提供相关并购交易公告文件等资料;④相关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⑤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四)鼓励直接债务融资
10.2022年度至2024年6月23日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非上市企业。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债券发行注册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③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合同及承销发行费用相关证明材料;④原发债主体因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发生更名或变更为新主体的,由所属政府或国资部门出具申报专项资金主体认定函;⑤上述文件按年度成册申报。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11.对2022年度至2024年6月23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以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债券发行注册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③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合同及承销发行费用相关证明材料;④原发债主体因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发生更名或变更为新主体的,由所属政府或国资部门出具申报专项资金主体认定函;⑤上述文件按年度成册申报。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
(五)健全融资担保组织体系
12.对2022年、2023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13.对2022年、2023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1)15-16项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新设奖励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2023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证明,2022年、2023年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专项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2022年、202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明细表及被担保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和“三农”范畴),担保合同复印件(市金融管理局复审时抽样检查时提供)。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创新
14.对2022年、2023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15.对小额贷款公司,按2022年、2023年单户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对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对2022年、2023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20%给予补贴,单个公司分别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7.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2022年、2023年科技贷款业务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8.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2022年、2023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7-21项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新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单户20万元以下贷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2022年、2023年度新增单户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贷款发生额明细表及每季度末贷款余额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022年、2023年度新增单户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每季末贷款余额情况),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市金融管理局复审时抽样检查时提供);申请科技型企业投资损失补贴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22年、2023年度所确认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损失统计表,相应的股权投资协议、投资付款凭证、收益回收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企业相关工商变更证明以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申请科技贷款业务奖励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22年、2023年度新增科技贷款业务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科技贷款业务情况及贷款企业是否属于科技企业范畴),贷款合同、发放科技贷款凭证、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名单公示复印件(市金融管理局复审时抽样检查时提供);申请再贷款业务奖励的小额再贷款公司需提供2022、2023年度再贷款业务发生额及年末余额明细表、贷款合同、发放再贷款付款凭证或审计报告;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 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七)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
19.对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23日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0.对注册在成都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5亿元以上,且纳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名单的,按2022年(按承租人的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2023年(按直租实际放款额计算,回租、转租赁业务除外)新增融资租赁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2-23项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或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2022年、2023年融资租赁业务台账;2022年、2023年向承租人放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相关业务合同、审计报告;申请年度新增融资租赁额数额最大的前10位客户及联系方式;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金融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相关审核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
21.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履约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该类业务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150万元。
(1)申报条件:对注册在成都市的融资担保机构,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履约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度或2023年度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履约担保保函或保证担保合同、担保费补贴明细表(附电子版)以及被担保企业为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
(九)创新发展绿色金融
22.对2022年度至2024年6月23日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扣除发行费用)不超过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债券发行注册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③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合同及承销发行费用相关证明材料;④原发债主体因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发生更名或变更为新主体的,由所属政府或国资部门出具申报专项资金主体认定函;⑤上述文件按年度成册申报。
(3)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 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2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按照2022年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服务成都市内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交易额、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1%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按照2022年至2024年6月23日服务成都市内企事业单位完成的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1%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知识产权交易):①专项资金申请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②国家或者省级相关部门关于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③申报主体需提供知识产权转让方与交易平台签定的委托交易服务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转受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知识产权交易鉴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申报主体需提供年度有实际知识产权交易的明细汇总表(符合申报要求的业务台账);⑤区(市)县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材料;⑥其他必要材料。
申报材料(知识产权融资):①专项资金申请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②国家或者省级相关部门关于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③申报主体需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协议复印件、融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合同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融资形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表明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证明材料;④申报主体需提供年度有实际知识产权融资的明细汇总表(符合申报要求的业务台账);⑤区(市)县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材料;⑥其他必要材料。
计算方式(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价值占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总额度的比例*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总额。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提交专家评审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十)加快发展金融科技
24.对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23日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认定),按其新设或迁入之年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新设或迁入的以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享受该项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
(1)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企业须符合我市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相关标准;验资报告原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2023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凭证复印件(需注明用途是实缴注册资本金,验原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出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法律意见书等;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5年内不迁离成都、不改变金融科技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金融管理局邀请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金融科技企业进行认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25.对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在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23日入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含其派出机构)金融科技有关试点,且该模式成功经验获得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的在蓉金融科技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创新业务模式不重复奖励。
(1)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企业须符合我市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相关标准,须提供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入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含其派出机构)金融科技有关试点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时间及流程: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 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3)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金融管理局邀请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金融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对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满足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等条件进行评审;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十一)优先发展农村金融
26.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金融机构通过“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对注册在成都市的金融机构,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通过“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2022年度涉农贷款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2021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2022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情况,以及金控征信根据“农贷通”系统查询的数据确认表;申请2023年度涉农贷款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2022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2023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情况,以及金控征信根据“农贷通”系统查询的数据确认表;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27.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1)申报条件: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在蓉新注册成立的法人农村资产评估公司、金融仓储公司、产权收储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需明确相关营业范围。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缴纳资本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十二)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28.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对经认定,在2022年度或2023年度内开展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的金融活动。
(2)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请表;开展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金融活动相关情况,市委市政府批准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诚信申报声明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七、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十三)打造西部私募投资基金发展高地
29.对2022年度、2023年1月1日至5月27日期间、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最高2000万元的管理资产规模奖励。该奖励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1)申报条件: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应于正式开业的次年申报奖励,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应于完成实际募资的次年申报奖励。②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当年不得重复申报。③创业投资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基协和市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证明,企业工商档案;②基金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登记证明;③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出资情况证明材料: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④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出资情况证明材料:最新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各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⑤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⑥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比例分别明确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30.对2022年度、2023年1月1日至5月27日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在当年度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该补贴经费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1)申报条件:①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应于实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或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申报补贴。②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基协和市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证明,企业工商档案;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还需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税完税证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③申报租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还需提供:高品质科创空间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当年经属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比例分别明确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31.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注册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该补贴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1)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为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注册的证明材料,在我市纳税证明材料,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③当年经属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比例分别明确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32.分别对2022年度或2023年度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符合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缴资金规模(根据申报年度,分别以2022年末或2023年末计算)的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该补贴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1)申报条件: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市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符合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①专项资金申请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档案;②基金管理协议,基金管理机构中基协登记证明,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证明,基金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注册证明,基金出资情况(实缴情况)证明材料;③管理资产证明材料(由基金托管机构提供的结算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材料);④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机构的申明(基金申请该奖励时需提供此申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⑤符合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承诺书原件。
(3)申报时间:相关企业按属地原则,需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初审现场审核)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管理局。
(4)项目审定: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管理局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比例分别明确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八、资金审批及拨付
(十四)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由市委金融办室务会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划拨申请;对年初未明确下达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项目单位按照《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拨付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金发〔2020〕28号)文件要求,在市金融管理局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十六)市金融管理局在完成资金审批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经营主体账户;对有特定兑现程序、时限要求的惠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兑现。
九、申报要求
(十七)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十八)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十九)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统一编制页码。
(二十)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应当在申报表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二十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
(二十二)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笔业务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十三)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户信息等)变动,应及时向市金融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监督要求
(二十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市级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十五)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十一、其他问题
(二十六)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二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解释。
(二十八)本方案中申报支持发债奖励中的发行规模和发行额是指发行净额,即为实际发行金额扣除发行费用。
(二十九)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由市金融管理局组织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认定的符合金融科技类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
(三十)本方案中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在我市设立并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须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1. 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
2. 企业包括两类:A类是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B类是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型或技术型企业;
3. 企业应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服务。其中,A类企业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所申报项目发生之年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B类企业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且此类服务收入占所申报项目发生之年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企业须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2023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 企业具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对应的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
5. 企业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与所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环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 B类企业须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不得以金融科技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取得相关金融牌照之前,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8. 企业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无违法违规行为;
9. 本认定条件中“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定义与类别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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