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7
安徽省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申报补助条件及材料流程解说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鱼鱼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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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和传承经费。
各级财政应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省本级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列省级支出;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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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 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 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 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 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传承人记录补助费,补助对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 出。 (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项目的价值性、濒危性及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 对在年内能完成或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依 据充分、科学合理的项目予以补助。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 政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但对其有重大保护传承 价值的,可视情分年度给予支持。
(二)对省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 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对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大运河文化带等相关项目,省 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以及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四)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开支,严控会议、培训等 经费支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 持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 持。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7月底前发布安徽省非物质文 化遗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项目,经各省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20日前向省文 化和旅游厅申报。省级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于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 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需要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 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 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财教〔2016〕12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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