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1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申请条件指标、好处流程

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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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绩效评价,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通过“以评促建”,引导高新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遵循科学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各类指标综合利用,保证评价结果的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标评价体系,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遵循特色性原则,在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的基础上,聚焦我省发展实际,设置具有四川特色的指标。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由季度报告指标和年度绩效评价指标构成。

  第六条 季度报告指标包含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等24个指标,填报当年累计数。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由经济运行和发展动力、产业结构和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开放合作和出口盈利能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管理服务和综合能力、综合发展能力7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48个二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5个、定性指标3个,具体包括:

  (一)高质量发展综合质效。主要评价高新区总体经济运行、土地集约利用情况,包括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园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市(州)GDP的比重、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速、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批而未供土地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园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12项指标。

  (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要评价高新区创新平台、创新人才、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包括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数及增速、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总额及增速、企业研发经费外部支出总额及增速、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等8项指标。

  (三)产业结构与竞争力。主要评价高新区产业结构、优质企业集聚、高新区整体竞争力等情况,包括高技术制造业营业收入占制造业营业收入比重、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服务业营业收入比重、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速、优质企业数及增速、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园区企业利润率、园区制造业增加值率、园区每百亿元营业收入所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等8项指标。

  (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主要评价高新区智慧化绿色化发展情况,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及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下降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率、当年空气质量指数(AQI)≤50 的天数等4个指标。

  (五)合作开放和国际化水平。主要评价高新区开放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等情况,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增速、高技术制造业出口营收占高技术制造业营收总额比重、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及增速、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内资控股企业当年对境外直接投资额及增速、园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增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等7项指标。

  (六)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活力。主要评价高新区营商及民生环境、创业活力及人才吸引力,包括当年注册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数、高质量孵化器及高层级企业加速器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及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增速、年末从业人员数及增速、单位增加值中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占比、园区每万人医院和各类学校数等6项指标。

  (七)综合发展能力。主要评价高新区综合发展水平,包括园区综合发展情况,评价期内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园区所报数据、信息和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作为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上一年度(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情况;季度报告指标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之前填报完成。

  第十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季度报告指标、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汇总、核实。各国家级高新区的年报数据及材料须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各省级高新区的年报数据及材料原则上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跨区域的省级高新区的年报数据及材料须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对年度数据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计算各高新区各项指标得分,并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厅务会审议形成高新区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各高新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新批准设立的高新区,仅参与数据报送和评价,不参与排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对高新区年度补助资金挂钩,补助资金由高新区统筹用于园区产业发展。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的、名次进位明显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产业资源、人才引进、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绩效评价好、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高新区。

  第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在扩区调位方面不予支持,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约谈高新区主要领导。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致函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我省高新区管理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十七条 凡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及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等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已认定并作出正式处理意见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制度,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上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填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扣减绩效评价指标中相应的分值,情节严重的直接在绩效评价排名中按末位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经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给予保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认为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川科高〔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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