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4
解读盘点2024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补贴补助材料、时间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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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产业能级,聚集高层次金融人才,构建金融生态圈,打造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 发〔2022〕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修订)》,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 在成都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协会、 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人才。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所指的各类金融机构为银行、 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 构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协会、金融服 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相关个人是指工 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的全职员工。支持 对象需未享受过高新区其它类似政策补贴。
(三)适用时间。本次申报事项所涉及相关业务发生时间需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时间
本细则为《若干政策(修订)》配套内容,自印发公示 30日后正式实施,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受理申报,后续 年度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高新通”企业服务平台 或成都高新区国资金融局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中《若干政策(修订)》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基础材料如下。
1.《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 门认可)。
4.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流程
1.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
3.资金拨付。
五、申报规程
(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方向1:支持法人机构聚集。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 本达到5000万元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实缴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对相关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 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项目A: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注册设立且实缴资本达到 5000万元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国 家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不 超过4000万元奖励。
项目B: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注册设立且实缴资本达到 5000万元的地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1%,按 照50%、25%、25%的比例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新成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其中国家级是指“一行一局一会”批准成立的银行、保 险、证券、公募基金,地方级是指经省级金融部门批准成立 的金融机构。
3.申报材料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省级金融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
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验资证明;国家监 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2023年完税证明;申报 承诺书。
支持方向2: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引进银行、保 险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每家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2023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或当年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要求的 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占比超10%的,奖励金额提升至30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包 含注册地在成都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搬迁至成都高新区)。
3.申报材料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2023年完税证明; 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承诺书。
支持方向3:支持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对在成都高 新区设立成都首个机构的高能级500强金融机构和顶尖股权 投资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项目A: 对2023年《财富》排行榜中世界500强及中国500 强榜单上的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全资或持股比例 50%(不含)以上金融机构, 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项目B:对清科2023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清科 2023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中前十名的机构,在成 都新设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 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上述高能级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且为其首个金融机构及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3.申报材料
项目A: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原件);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高能级500强认定证明;2023 年完税证明;申报承诺书。
项目B: 申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中国 证券基金业协会管理人备案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 件);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顶尖股权机构认定 证明;2023年完税证明;申报承诺书。
( 二 )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支持方向1: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 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的,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1 . 申 报 项 目 和 标 准 :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 上(含2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按照50%、25%、 25%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2.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市新 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 人企业。
(2)入选成都市金融科技产业链主企业及“中国领先金 融科技企业50榜单”“毕马威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双50榜单” “IDC 中 国 FinTech50 榜单”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及其全 资子公司。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 税情况及申请补贴事项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 程、完税凭证等相关票据复印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 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 投资机构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支持方向2: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金融科技 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 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金融科 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 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市新 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 人企业。
(2)入选成都市金融科技产业链主企业及“中国领先金 融科技企业50榜单”“毕马威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双50榜单” “IDC 中 国 FinTech50 榜单”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及其全 资子公司。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 税情况及申请补贴事项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相 关协议、实缴资本到账证明、完税凭证等相关票据复印件;审计报告、财务报告、2022年毕马威中国领先金融科技企业50 、IDC中 国 “FinTech50” 榜单;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1 . 申 报 项 目 和 标 准
项目A: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发展。对注册在成都高 新区并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B: 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 限合伙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 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A: 注册在成都高新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新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制专业投资公司或在发改部门新备案的公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设立时间需在2023年内,资金到位时间需自设立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
(2)项目B: 注册在成都高新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含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其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被投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投资 资金到账时间需在2023年内。
3.申报材料
(1)项目A: 申请报告;股权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 司章程;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证明;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 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实缴资本到账证明;工商设立登记证明。
( 2 ) 项 目B: 申请报告;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 业执照;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证明;被投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完 税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投资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 证明;被投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四)支持其他相关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新落户成都高新区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要求2023年从 事金融相关业务营收占比超过总体营收30%以上。
2. 申报条件
对新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从事金融相关业务营收占比超过总体营收30%以上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公司落户后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及从事金融业相关业务证明资料。
(五)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支持方向1: 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加快引进金 融行业领军人才。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 额10万元,对省级分支机构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成都高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保险经纪、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的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补贴金额10万 元;对上述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 负责人、行长等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融 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4 类地方性金融组织参照省级分支机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 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
2.申报条件
工商和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保险经纪、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的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主要负责人,上述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申请人2023年需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机构任职, 申请人近三个月的社保或个税需在成都高新区,每家机构每 年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牌照证明材料;申请人社保证明;申请人个税缴纳证明;申请人任职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支持方向2: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北美精算师(ASA)、
中国精算师(FCAA)、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 书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现任在职员 工,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北美精算师 (ASA)、 中国精算师
(FCAA) 、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 、全球特许管 理会计师(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注册 会计师 (CPA) 证书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 的现任在职员工, 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北美精算师(ASA)、 中国精算师 (FCAA)、 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注册会计师(CPA) 等资格证书,且在上述期间内,于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 工作累计满2年的现任在职金融从业人员。申请人近三个月 的社保和个税需均在成都高新区,已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个人 不再受理(一位申请人获得多项资格证书也仅享受一次政策 奖励)。
3.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应金融牌照证明材料;申请人工作单位纳税证明;申请人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劳动合同。
(六)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支持方向1: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专业协 会、行业联盟,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
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相关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给予最高40万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 房的相关金融协会组织,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 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1)项目A: 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对高新 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相关组织,会员类别覆盖 银行、证券、保险、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等和会员数量 分别达到400家、300家、200家的组织,与业务指导单位联 合主办活动达到15次、10次、5次,分别给予40万、30万、 20万的开办奖励。
(2)项目B: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的相关金融 协会组织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0元/平方米/月 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1)项目A: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 业界共治理事会,协会会员类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地 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等和会员数量分别达到400 家、300 家、200家的组织,且与业务指导单位联合主办活动达到15 次、10次、5次,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的开办奖励。
(2)项目B: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的相关金融 协会组织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0元/平方米/月 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项目A: 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 办方案(含章程、商业计划等)。
(2)项目B: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 办方案(含章程、商业计划等);租房协议和发票。
支持方向2:实施业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区金融业业界 共治理事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 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等社会团体法人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经成都高新区国资金融局认定的各项业界共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论坛、宣讲等)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办方案(含 章程、商业计划等);国资金融局认定文件;由国内/国际 金融专业协会理事会出具的开办授权书;活动举行方案或其 他证明材料;活动实际支出发票。
(七)支持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对落户在成都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 申 报 条 件 :
2023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2.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基本情况、经营 情况等);
(2)“一行一局一会”等国家级机构以及省级金融机构 等地方级机构认定凭证;
(3)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提供在高新区落地的相关资料
(八)营造金融发展氛围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 予最高3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金融活动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举办,且由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主办;政策支持的金融活动需报国资金融局备案,且活动合同金额需超200万元;活
动委托服务方不能申报补贴。
3.申报材料
(1)金融活动备案文件。
(2)金融活动主办或承办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 码 )
(3)费用证明:论坛、会议相关费用清单及票据、参会 人员机票及发票、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材料;
(4)会议或论坛完成情况报告,要求能明确描述出主办 或承办此次会议、论坛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规模、外 宾情况、主题、成果、媒体关注情况等,对促进成都高新区 开放创新、国际合作的影响,并附现场全景照片及现场嘉宾 照片。
(九)鼓励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 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 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1. 申报条件
申报平台为成都高新区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帮助高新区企业获得政策性产品融资,年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上,且 未向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
2 . 申 报 资 料
(1)《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 资的证明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 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 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 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 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 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 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
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解释说明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条 款 由 受 理 ( 牵 头 )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8号)与 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成高管发〔2022〕8号)相关政策(相同、类 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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