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9
老字号第二批开启!对新获得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长沙老字号”品牌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长沙老字号申报时间批次和申报好处意义、材料汇集整理如下,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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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老字号申请补贴奖励
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长沙老字号”品牌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老字号”开展跨界创新(如与其他品牌开展联名活动等)工作的,且经相关媒体宣传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③对“老字号”企业进机场、高铁、商圈、社区、景区等场所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或相关宣传报道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支持。
长沙老字号申报时间批次通知
一、认真组织宣传和申报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第二批“长沙老字号”申报认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深入挖掘老字号资源,依照《“长沙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协助企业挖掘梳理老字号的历史渊源、文化传承和产品技艺,本 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单位申报不符合《认定办法》条件或存在争议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加强指导与材料审查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申报材料(附件2) 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要确保申报单 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 文化遗产等材料的一致性;对申报单位的历史传承、文化特色、 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及证明性材料严格审查, 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 对上报材料不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充分的申报单位,要督促其限期补充完整后再申报。
三、及时报送材料
各区县(市)完成材料审查后,要按照附件3格式出具加盖 单位公章的推荐汇总表,连同拟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单位一册,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于8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商 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报送 PDF 格式电子文档到指定邮箱。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推荐的均不予受理。
“长沙老字号”认定办法
一、名称
长沙老字号 ChangSh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长沙老字号"是指在长沙区域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 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关单位(企业或者组织)。
四、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或在长沙地域范围内传统风俗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失信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长沙老字号"申报书(见附表2);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核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含资本、经营、管理等情况);
(五)证明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的材料;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有历史记录材料或实物材料等相关证明的 部分内容:如地方志、县志、历史档案等史料记载的摘录(需由 当地档案馆在内容记录页扫描件盖章);反映组织存在、传承脉络、专家考证资料、字号牌匾、刊登过的文字图片等。
(六)如有产品、技艺或服务内容的企业,附上历代传承的 产品、技艺或者服务的介绍;如有列入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以及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荣誉、商标注册保护、技术专利、
扩张经营、现代化管理和诚信类荣誉等情况的,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七)提交自愿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和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报告
(九)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拟申报“长沙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属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长沙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长沙 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长沙市商务局。
(三)专家审查: 长沙商务局组织专家对区县(市)商务主 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四)认定公示: 长沙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为“长沙 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 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实名向长沙商务局提出异议
申请。
(五)作出决定: 拟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 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长沙老字号”。
(六)注册存档: 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长沙商务局、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并负责保管。
(七)核发证书: 被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由长沙商务局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
七、标识使用
(一)获得“长沙老字号”称号的单位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 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 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长沙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 未获得“长沙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长沙老字号”标识。
(二)“长沙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获得“长沙老 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长沙老字号”称号的单 位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并应与获得认定的单位名称和代表 性注册商标相一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长沙老字号”证书、牌匾和标志等。
(三)获得“长沙老字号”称号的单位,不得悬挂非长沙商务 局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进行招揽、推介和宣传。如需在分店或 其他地点悬挂、使用“长沙老字号”标识,须向属地区县(市)商 务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由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长沙市 商务局后,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统一制作,并由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八、动态管理
(一)被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须定期向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长沙商务局。
(二)被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因单位名称变更、转制、 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长沙老字号”主体的,向属地区县(市) 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变更表以及变更所需的有关材料, 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材料审查无误后,报长沙市商务局审定。
(三)被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可依程序优先推荐参加“湖南老字号”的认定和享受相关项目政策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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