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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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组织宣传和申报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第二批“长沙老字号”申报认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深入挖掘老字号资源,依照《“长沙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协助企业挖掘梳理老字号的历史渊源、文化传承和产品技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单位申报不符合《认定办法》条件或存在争议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加强指导与材料审查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申报材料(附件2)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要确保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文化遗产等材料的一致性;对申报单位的历史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及证明性材料严格审查,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对上报材料不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充分的申报单位,要督促其限期补充完整后再申报。
三、及时报送材料
各区县(市)完成材料审查后,要按照附件3格式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汇总表,连同拟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单位一册,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于8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报送PDF格式电子文档到指定邮箱。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推荐的均不予受理。
附件
“长沙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关单位(企业或者组织)
四、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长沙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八)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失信行为。
五、认定方式
(一)由长沙市商务局牵头成立“长沙老字号认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长沙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长沙市商务局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责任处室,负责“认定委”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长沙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认定。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被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南老字号”,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长沙老字号”。长沙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新申请“湖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原则上应为“长沙老字号”。
六、认定程序
具备“长沙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初评后,报“认定委”秘书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调查鉴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申请复核、作出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拟申报“长沙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如实填报“长沙老字号”申报书,并提交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步审查: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认定委”秘书处。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认定评审:“认定委”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审核后,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站或媒体对拟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实名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六)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认定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委”作出决定,认定为“长沙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认定委”秘书处、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并负责保管。
(九)核发证书:对认定为“长沙老字号”的单位,由长沙市商务局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
七、动态管理
(一)“长沙老字号”单位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汇总报“认定委”秘书处审核备案。
(二)“长沙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认定委”
秘书处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三)“长沙老字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整改,一年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长沙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长沙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长沙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四)“长沙老字号”企业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长沙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1.玷污“长沙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长沙老字号”标识的;3.转让“长沙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五)长沙市商务局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长沙老字号”进行复查,不符合“长沙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长沙市商务局撤销其“长沙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八、责任和义务
(一)“长沙老字号”企业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亦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长沙老字号”给予扶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节庆活动、促消费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长沙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二)以“长沙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长沙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8
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长沙老字号”
形象。
(三)参与“长沙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长沙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2023年8月作为《关于组织开展首批“长沙老字号”申报工作的通知》(长商务发〔2023〕49号)附件发布的《“长沙老字号”认定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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