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报条件、材料和奖励细则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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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全力助推人才资源向创新动能转化,依据《彭州市实施产业强市若干人才政策措施》(彭委办〔2022〕7 号),结合实际,制定《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均须在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政策参照“企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人才"须在彭州市主导产业企业(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当年有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承担成都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从事相关工作或创办(领办)符合彭州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项目)。具体以申报条件为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支持高端人才在彭创新创业。
(一)政策原文
鼓励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来彭州市创新创业,对在彭州市领衔开展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根据项目的人才、技术、专利、研发、效益等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资助;对在彭州市创办(领办)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项目)的,根据企业(项目)的投入、人才、前景、效益等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天彭菁英计划”人才分类目录(试行)》(彭委办〔2022〕7号)中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条件的佐证文件或认定证书。
(三)奖励标准
1.对在彭州市领衔开展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经评审后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资助,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分三次拨付。
2.对在彭州市创办(领办)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项目)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经评审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资助,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分三次拨付。
第五条 支持高端人才入驻彭州市创新创业载体。
(一)政策原文
对新入驻彭州市创新创业载体的人才(团队),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资助,单一人才(团队)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天彭菁英计划"人才分类目录(试行)》(彭委办〔2022〕7号)中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条件的佐证文件或认定证书;
4.认定为成都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相关文件;5.新入驻彭州市创新创业载体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对新入驻成都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人才(团队),单一人才(团队)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支持人才携科技成果在彭落地转化。
(一)政策原文
支持产业菁英人才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等,作为落地转化项目的带头人在彭州市创办科技创新类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并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咨询等创业孵化服务。
对来彭州市后通过自主研发、发明创造等取得相应成果,并在彭州市成功转化应用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天彭菁英计划”人才分类目录(试行)》(彭委办〔2022〕7号)中产业菁英人才条件的佐证文件;
4.取得科技成果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成都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及科技成果等级证书等),在彭州市实现成果转化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如实现营业收入、技术输出等)。
(三)奖励标准
1.根据创办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投入、人才、前景、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根据人才(团队)的研发成果的投入、技术,及在彭州市成功转化应用后的前景、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引进产业菁英人才。
(一)政策原文
对新引进在彭州市主导产业全职工作的产业菁英人才,根据引进人才贡献度、创新力等考核评价情况,给予最长5年的激励资金: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可申领最高5万元/年;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可申领最高3.6 万元/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领最高2万元/年。
(二)申报条件
产业菁英人才所在企业须符合彭州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当年有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承担成都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彭州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报书填报时间之前2年以内的申报人缴纳个税记录及社保缴费记录;
5.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证明材料,或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或高级技师的技能证明材料;
6.主要成果(包括代表性论文或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证明材料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7.如企业非彭州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则需提供税款所属期为引进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授权证书),或承担成都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奖励标准
1.对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5万元资助,分5年发放;经年度考核后,申领资助最高5万元/年。
2.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给予18万元资助,分5年发放;经年度考核后,申领资助最高3.6 万元/年。
3.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资助,分5年发放;经年度考核后,申领资助最高2万元/年。
第八条 支持企业自主评价推荐人才。
(一)政策原文
对连续在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工作满3年,且未享受过彭州市级人才激励政策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经企业自主评价推荐,给予每人1万元资助。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企业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多3人的推荐名额。
(二)申报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入库利税总额亿元以上;2.当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3.技术合同输出额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彭州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报书填报时间之前3年以内的申报人在彭缴纳个税记录及社保缴费记录;
5.入库利税总额亿元以上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四)奖励标准
满足申报条件第1项的可推荐3人,满足申报条件第2项或第三项的可推荐2人。每家企业当年最多推荐3人,对最终认定的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资助,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支持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政策原文
建立"彭友计划"柔性引才机制,对采取项目化合作方式,柔性引进地方高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主持或参与开展技术攻关、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重大落地项目,经认定,按企业支付年度薪酬的20%-40%给予企业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入选地方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计划的认定证书或佐证文件;
4.柔性引进人才主持或参与开展技术攻关、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重大落地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5.柔性引进人才劳务(服务)协议书复印件,薪酬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1.对柔性引进地方高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重大落地项目的,分别最高按企业支付该人才年度薪酬的40%、30%、20%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柔性引进地方高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在彭州市实现技术输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支付该人才年度薪酬的20%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一)政策原文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彭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申报书;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创新平台认定材料复印件;
创新平台本年度科技项目开展情况。
(三)奖励标准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给予人才安居支持。
(一)政策原文
对符合安居资格的人才,租购人才公寓、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等按规定享受优惠。
(二)申报材料
彭州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才类型证明材料,如职称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或技能证明材料;
与彭州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彭缴纳个税记录及社保缴费记录相关材料。
(三)奖励标准
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市经科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镇(街道)、产业功能区(园区)报送。
第十四条 初审汇总。镇(街道)、产业功能区(园区)通过现场核查和翻阅原件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市经科信局。
第十五条 资质核查。市经科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会同有关部门核查遵纪守法情况后,提出拟支持建议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拟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市经科信局将审定后的支持名单在相关单位和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科信局将公示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市经科信局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资助协议后,市委人才办组织市经科信局按程序及时兑现资助。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个人(或团队)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助的,市经科信局将终止发放资助并追回已兑现的资助,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取消该个人(或团队)申报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若资助协议未按约定履行完毕,申报单位需按原渠道及时退回已享受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所有资助资金需严格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助资金,对未规范使用、发放资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团队),将采取停拨、核减、退还资助资金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资金从市人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经科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策原则。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经科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彭委办〔2022〕7号文件一致。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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