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申报条件流程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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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 点实施方案( 2020-2022 )》(成经信函〔 2020 〕49 号)落地落 实,构建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做好试点工作, 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 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 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 合会商协调机制,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2020-2022 )》所划定的职能 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回收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技术成熟、安全设施 完备、信息化程度高、绿色环保、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 收的企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新能 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 收示范企业”)。
第五条 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废旧动力蓄电 池回收的投入,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 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 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第二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企业示范申报条件及操作要求
第六条 申报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之一: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 2000 辆或电池装载总容量 0.4GWh,或在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 量达到 8000 辆。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动力蓄电池,且年设计形 成产能或销售容量达到 3GWh 的电池生产企业。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在成都市范围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废 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应满足以下装备与场地要求:
(一)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 10 平方 米,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 5 吨, 贮存 A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十天, B 类和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五天,同时应配备专业的电池搬运工具。
(二)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按照实际需求划分用于隔开、隔离、分离贮存的场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 30 吨,贮存 A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 B 类 和 C 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应配备满足各 类动力蓄电池吊装、搬运需求的专业设备和工具。
(三)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 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字样。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 2018 年第 35 号) 向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 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 ) 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 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 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 保留记录三年 备查,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 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传递至梯次利用、综合利用等相 关企业。
第九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 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对收集的废旧动力废电池进行安全检 查外的拆解处理,且应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工作应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 理规范》(WB/T 1061-2016 )的要求开展。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 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按 A、 B、C 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 规范》( WB/T 1061-2016 )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GB/T 26493-2011 )的要求开展,应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 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的规定对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GB/T 26493-2011 )的要求,并且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 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中规 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性,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 利用 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 包装运输》(GB/T 38698. 1-2020 )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 、《新能源汽 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 2018 年第 35 号)的规定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第三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安全与环保
第十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的要求外, 还应在网点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 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网点安全 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 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 业(网点)的设备设施、场所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 的电工,定期对网点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网点安 全运行。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 规定。
(十)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申报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遴选,坚持自 愿申报、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 的征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当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遴选结果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和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住所地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用示范企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 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申报材 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 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依据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专家 组的评估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和考察情况等,对符合条 件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 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按照 《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2020—2022 )》 的规定,可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第二年仍不达标则将其从 “动 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 2 年后方 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 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1.自行要求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
2.企业依法终止;
3.报送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 处罚;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将企业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应提 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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