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申报条件要求和申报流程指南

2022/10/19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申报条件要求和申报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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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 点实施方案( 2020-2022 )》(成经信函〔 2020 〕49 号)落地落 实,构建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做好试点工作, 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 等。

  第三条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 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 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 合会商协调机制,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2020-2022 )》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拆解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包(组)、模块、单体进 行解体处置成不可修复状态的作业。对具备可规模、高效、安全 进行电池包(组)、模块拆解及对拆解后产生的危险有害物资进行处理能力的生产企业, 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以下简称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

  第五条 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的投入, 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建 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 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第二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条件及操作要求

  第六条   申报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之一:(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019 年本) 》(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59 号)再生利用类型(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且经 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

  (二) 对蓄电池拆解处置后,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 ,锂的回收率不低于85% ,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 回收率不低于97%。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 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参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019年本)》

  第七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具备一定工艺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需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拆解企业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化拆解方式,以提高拆解效率及安全性。

  (二)应配备绝缘手套、防机械伤害手套、安全帽、绝缘鞋(靴)、防护面罩、防触电绝缘救援钩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应配备专业防护罩、专用起吊工具、起吊设备,专用拆解工装台、专用抽排系统、专用取模器、专用模块拆解设备、 绝缘套装工具等。

  (四)应具备绝缘检测设备,如绝缘电阻测试仪等。

  (五)应具备报废锂电池破碎分选设备,通过物理分选法分离正、负极材料和铜铝等贵金属, 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报废 锂电池。

  (六)应具备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电解液挥发性气体进行收集, 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保 护到位。

  (七)应具备一定的拆解副产物的处置能力,对废隔膜纸、塑胶进行有效处置或转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在收集、存储过程 中应配置相匹配的收集、贮存场所及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八条  为确保拆解作业的安全性,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

  范企业作业环境需满足以下的场地要求:

  (一)拆解、存储场地应具备安全防范设施(如消防设施、 报警设施、应急设施等) ,拆解、存储场地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具有废水处理系统等环保防范设施。

  (二) 拆解、存储场地应保持通风干燥、光线良好, 并远离居民区。

  (三)地面防渗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污染贮存控制标准》 ( GB18597-2001 )相关要求, 各构筑物应采用 2mm 厚 HDPE 膜 进行防渗处理,以满足废旧动力锂电池储存相关要求。

  (四)拆解厂房和库房符合丙级防火建筑要求, 配置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器材、沙箱等消防装置和器材。

  (五) 拆解车间和库房应具备监控系统, 24h 监控拆解作业和库房情况。

  第九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拆解企业原料入库及移交出库后应按照《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 2018 年 第 35 号)严格执行 15 个工作日时间节点内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 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 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 ) 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

  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及生产台账记录,保留 记录三年备查。

  第十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需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解工作应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 (GB/T33598-2017 )的要求和生产企业提供的 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拆解作业指导书, 开展安全拆解。

  (二)拆解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电工证等。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 WB/T 1061-2016 ) 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 GB/T 26493-2011 ) 的要求开展。为了绿色拆解,分类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 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所规定的检 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分 A 、B 、C 类进行 管理。

  (四)拆解后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 2018 〕43  号)、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信部 公告 2018 年第 35 号)的规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第三章 安全与环保

  第十一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 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019  年本)》的要求外,还应在拆解现场建设、作业等方面落实以下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 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作业现场 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 理等风险管控措施,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 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生产线的设备设施、场所开展日常巡查。配备 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定期对拆解生产线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 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场所、拆解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运营场所须配备报废动力锂电池放电、破碎、分选及配套环保设备,回收电池极粉及金属铜铝,

  对产生的三废进行环保处置。

(十)拆解产出物涉及危险废物/危化品须按国家危险废物/ 危化品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营场所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 职评、 QES  认证等,满足清洁生产等相关要求。废旧动力蓄电 池储存场所、运营场所等涉及三废排放, 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申报流程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遴选, 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成 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 经当地区(市) 县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遴选结果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 的征集和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住所地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拆解示 范企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 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 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依据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和考察情况等,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予以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按照《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2020 —2022 )》的规定,可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则将其从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从“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 经整 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1、自行要求从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

2、企业依法终止;

3、报送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将企业从“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应提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 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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