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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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助重点为专利技术的实施及其产业化。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其申请在市内提出(以请求书为准);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已授权;
(三)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至少应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的内容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审查费、专利授权后的年费。
资助标准根据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大小、专利申请人经济状况、专利申请人数多少等确定,但最多不超过:
(一)发明专利:35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涉外专利:每一申请国(地区)10000元。
申请年费资助的专利,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经济十分困难,专利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专利权的放弃对产业发展有较大的损失。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政府性专利资助。
同一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在一自然年度内,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以申请日计)。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达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达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的办法。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达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在专利资助申请受理后,应及时到市知识产权局或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审批结果。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支付:
(一)申请人凭专利资助资金审批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转帐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支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正式发票(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专利实施地在达州市境内,实施单位为达州市属或通川区、达县、达州经开区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二)实施的专利技术应当是有效的授权专利。
(三)实施专利技术开发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环保要求;
(四)实施的专利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开发的产品对我市工农业生产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或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资助的内容包括实验费、设计费、培训费、咨询费、检验检测费、设备购置费、成果鉴定费等专利技术(申请)转化实验、小试、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达州市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技术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利实施资助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市级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申报;达县、通川区、达州经开区所属单位经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并提出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经确认后分别下达项目和专项资金预算。
申报单位接到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后,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资助资金专款专用,按年度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阶段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将拒绝其以后的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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