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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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经信局)、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展改革委)、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达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以下称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达州海关(以下称达州海关)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对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第六条 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必须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信局窗口。
(三)依据申请材料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评审结果,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再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授牌,并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已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通过的,可视为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市经信局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一式6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局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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