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盘点2023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区县申报奖励条件和认定管理办法

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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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区县申报奖励

1、芜湖市: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2、弋江区:对新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3、经开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4、南陵县:

(一)对孵化器租金支出,依入驻进度,按照不高于8.5元/平方米/月予以补贴,单楼层入驻率达30%时,补贴房租60%;入驻率达60%以上时,补贴房租100%,整栋楼入驻率达60%时,补贴整栋楼房租的100%。对孵化器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县财政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的标准,根据孵化器当次装修的申请面积,企业入驻达30%,补贴50%的装修费用,企业入驻达60%,补贴100%的装修费用。

(二)孵化器通过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合格奖励20万元、优秀奖励30万元、不合格不予奖励。

(三)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各类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给予相应奖励: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的,给予孵化器5万元/户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孵化器3万元/户奖励;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一次)给予孵化器2万元/户奖励。

 

5、无为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6、三山区: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7、经开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 J 300号)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芜湖市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芜湖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和企业家,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综合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信用记录良好。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巳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达到第六条前5款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2.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在孵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笫九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并完成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予以提交上报;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

5.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载体,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笫十条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1.《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5.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7.在孵企业名录及附件;

8.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笫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参加全国火炬统计调查等工作,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笫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孵化器采用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20%(含)的为优秀等级、20%至50%(含)的为良好等级,其余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

 

笫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4.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6.在孵企业当年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7.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

8.在孵企业当年每家平均营业收入额;

9.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

10.在孵企业每家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11.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12.获国家、省奖励情况

 

笫十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首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资助。支持市级孵化器创建国家和省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不超过参加绩效考核孵化器总数的20%),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8万元奖励(不超过参加绩效考核孵化器总数的30%),并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孵化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笫十九条 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进入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及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孵化创新联盟,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市孵化载体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址区、繁昌区)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市

本级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芜科高新(2013 J 199号)同时废止。

 

以上关于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知道怎么编写申报材料或者对政策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小编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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