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2023年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申报条件好处和管理办法

2023/1/30

新政来袭!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发布,对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申报组建、评估实施等都做了详细说明,下面就来看看相关的申报条件好处等,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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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推动安徽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依据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由市场主体自愿建立的,将标准化活动与产业发展充分结合的标准化创新发展新模式,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任务是紧密围绕“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十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有效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充分激发和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活力,以标准链打通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更好支撑安徽区域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

 

第四条 创新中心主要由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强技术能力、影响力和标准化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和运行,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制定、规划布局、批准筹建、监管运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辖区内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负责创新中心的遴选、材料申报、日常检查等,并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筹建

第七条 申请筹建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总体上应满足下列条件:

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工程化条件,能聚焦中试等关键环节开展标准转化制定,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发团队和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标准化工作基础良好,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实践经验,产业和领域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带动力强;

近三年经营生产状况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具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资质,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的创新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专家论证,材料审核内容包括: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专家论证的重点内容包括: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论证应形成明确意见,提交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批准筹建的创新中心名单,下达批准筹建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文件,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在收到项目下达文件1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事业,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人事任免、预算执行等重大事项决策,机构领导原则上由创新中心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机构下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具体运行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标准化+”等手段,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量,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创新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创新中心或承担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结合自身科研和技术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开展将科技创新成果、先进适用技术制定为标准的前期研究和试验验证;主导研制相关标准,在研制国家标准时,同步考虑国家标准外文版研制;开展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程度;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树立标杆,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开展标准宣贯培训等工作,助力关键领域、重要产业实现从技术突破到标准突破,提升产业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评估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和复核评估,年度报告作为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创新中心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创新中心产生的标准化成果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营造标准化良好氛围,省市场监管局将择优进行转载。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首次评估周期为2年。创新中心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提出首次评估申请,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创新中心进行首次评估。不合格的,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根据首次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首次评估的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周期为3年。复核评估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创新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评估指标及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创新中心,鼓励各市市场监管局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予以6个月整改期,对整改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的创新中心,予以撤销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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