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19
2024年安徽省16市标准化创新中心项目申报程序要求及认定时间通知整理如下,具体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等地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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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项目申报依据
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推动安徽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依据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由市场主体自愿建立的,将标准化活动与产业发展充分结合的标准化创新发展新模式,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
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任务是紧密围绕“战略新兴产业 ”“未 来产业 ”“十大新兴产业 ”等领域的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关键共 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科技成果 转化为标准,有效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充分激发和调动市场主 体参与标准化活力,以标准链打通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更好支撑安徽区域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
第四条 创新中心主要由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强技术能力、影响力和标准化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和运行,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 ”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制定、规划布局、批准筹建、监管运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辖区内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负责创新中心的遴选、材料申报、日常检查等,并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筹建
第七条 申请筹建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总体上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工程化条件,能聚焦中试等关键环节开展标准转化制定,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发团队和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标准化工作基础良好,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实践经验,产业和领域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带动力强;
(四)近三年经营生产状况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具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资质,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的创新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专家论证,材料审核内容包括: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专家论证的重点内容包括: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论证应形成明确意见,提交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批准筹建的创新中心名单,下达批准筹建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文件,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在收到项目下达文件1 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省市场监 管局同意后,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
运作,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事业,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人事任免、预算执行等重大事项决策,机构领导原则上由创新中心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机构下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具体运行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 ”“标准化+ ”等手段,通过共同出资、 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 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 量,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研制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创新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创新中心或承担单位名
称。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结合自身科研和技术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开展将科技创新成果、先进适用技术制定为标准的前期研究和试验验证;主导研制相关标准,在研制国家标准时,同步考虑国家标准外文版研制;开展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程度;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树立标杆,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开展标准宣贯培训等工作,助力关键领域、重要产业实现从技术突破到标准突破,提升产业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和复核评估,年度报告作为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创新中心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 月底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创新中心产生的标 准化成果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营造标准化良好氛围, 省市场监管局将择优进行转载。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首次评估周期为2 年。创新中心建设期 结束前 3 个月内,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提出首次评估申请,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 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创新中心进行首次评估。不合格的,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创新中心承担单位根据
首次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 个月内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首次评估的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周期为3 年。复核评估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创新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 档。评估指标及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创新中心,鼓励各市市场监管局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予以6 个月整改期,对整改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的创新中心, 予以撤销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项目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以省内相关行业领域头部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验证能力的研究机构也可提出。要求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试验测试、标准制定和成果转化能力;
3.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工程化条件,并能聚焦中试等关键环节开展标准转化制定,拥有高水平的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和高水平的研发团队;
4.自身标准化工作基础良好,产业和领域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带动力强;
5.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
6.具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资质,承担国际、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三、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组织
推荐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申报单位科研基础条件、本区域标准化创新发展需求,确定建设方向,遴选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
《申报书》经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书及附件2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各推荐单位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家。
(三)形式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论证范围。
(四)专家论证
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书》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关领域省内外知名标准、技术和产业专家共同构成,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本年度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书面材料接收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12号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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