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5
关于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细则说明(条件及内容),四川的朋友们是否想要了解一下呢?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好了相关内容方便大家查阅。看完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可随时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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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修订背景
2012年,市政府批准设立成都市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管理卓越、技术领先、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组织。2017年,市政府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成府发〔2017〕5号),成都市政府质量奖更名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展两届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共有22家企业或组织获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带动了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营造了全社会营造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了质量强市建设。
2017年以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保留质监部门。2021年,《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和修订。原《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也即将失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的实践需要,结合历届成都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践,学习借鉴上海市、深圳市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重新修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三)《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修订流程
(一)成立修订工作组(2021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组,组织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质量奖研究机构、质量专家等参与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管理办法》修订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度安排。
(二)召开修订研讨会(2022年1月)
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管理办法》修订研讨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青白江、双流、都江堰市场监管局,以及质量专家及企业代表参加会议。质量专家、企业代表围绕评选对象、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维度,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为《管理办法》修订提供了新的框架和思路。
(三)完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
修订工作组重点研究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借鉴学习了四川省、上海市、深圳市、南京市等地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充分总结历届成都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践,于2022年1月编制完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0条,在奖项设置、评选周期、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评选表彰工作环节的实施主体。一是将《管理办法》各条款中涉及“市质监局”的表述改为“市市场监管局”;二是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将涉及“环保”的表述改为“生态环境”,涉及“安监”的表述改为“应急管理”;三是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领导组织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明确奖项设置与补助标准。一是明确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组织和个人;二是评选周期由“每年评选一届”调整为“每五年评选一届”;三是进一步明确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等质量荣誉补助经费标准。
(三)进一步细化评审规则与申报要求。一是根据评审对象不同,明确了不同评审标准。组织类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细则》(GB/T 19580)制定,个人评审标准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二是对参评组织增加了政治要求,并细化了质量、安全、环保、失信等违法行为要求;新增参评个人申报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评审程序。一是新增申报环节涉密管理要求,明确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二是结合历届评审实践,新增形式审查、材料评审等环节公示要求,要求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针对参评个人,新增陈述答辩评审环节。
(五)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强化宣传推广作用,明确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职责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二是明确获奖组织及个人履行义务,要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
(六)对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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