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5
政策小编来啦!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细则(分类、时间、流程),四川的朋友们是否想要了解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细则解读,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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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完毕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其行政处罚信息不再继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修复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但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第三条 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作出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遵循“依申请”和“谁处罚、谁审核”原则。由市场主体主动提出修复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逐条审核并作出修复决定。
第二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第五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为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 特定严重失信以外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失信信息为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裁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信息为轻微失信信息。
第八条 除上述轻微、严重和特定严重失信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三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公示时间
第九条 公示期自该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上述网站(系统)对外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特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两年。
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
特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内不予修复。轻微、一般和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修复流程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受理申请人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
(二)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满足公示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申请材料格式文书由申请人按照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获取。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材料四)上出具同意修复意见和盖章,并以适当形式返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通过线上方式修复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
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培训证明、信用报告等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结果由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经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系统推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同步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同一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修复的,撤销修复决定并补足剩余公示期限。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第五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一)信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向执法部门移交申请材料和向申请人返还《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修复情况并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对信用修复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运用。
(二)案件承办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类型认定工作统一纳入办案流程,案卷材料应体现认定结果;审核申请材料、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意见并盖章。
(三)法规和业务部门必要时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类型认定工作。
(四)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等系统,包括以下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处罚依据、违法事实、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信息类型、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申请材料等。
(五)办公室牵头在门户网站设置行政处罚信息栏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更新信息。
(六)科信处负责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类型认定和出具意见等工作流程信息化保障工作;负责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结果推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第六章 成都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申报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办法(暂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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