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关于“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江苏省征集的对象范围是哪些?申报的时间范围又是什么?申报的流程又有哪些环节?申报材料中填报材料、撰写材料、附件证明材料分别都是什么?申报还有哪些相关要求?
关于“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江苏省征集的对象范围是哪些?申报的时间范围又是什么?申报的流程又有哪些环节?申报材料中填报材料、撰写材料、附件证明材料分别都是什么?申报还有哪些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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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对象范围和时间范围
一、评价对象
全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下统称“孵化器”)。
二、评价期
1月1日至12月31日。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流程
1、单位填报。
本次评价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孵化器登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2020年度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并在线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2、地方审核。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对各参评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至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所有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化幅度较大、此次补充填报的非年报数据或逻辑关系存在异常的数据和材料。
3、专家评价。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4、结果运用。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2020年度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原则上只对评价等级为A类、B类的孵化器进行奖补,重点支持A类孵化器,不支持C类和D类的孵化器。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D类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资格。取消省级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孵化器。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填报
1、各孵化器登录系统后,据实填报“自评报告”,其中主要定量指标数据由2020年度孵化器年报自动生成,原则上不予修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等4个科技年报统计之外的定量指标数据需孵化器补充填报。此外孵化器需就“孵化器运行管理机制及团队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区域孵化水平、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情况”等定性评价指标提供文字总结。
2、各孵化器将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生成水印的自评报告下载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后,连同本单位签字盖章的审查推荐表,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为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不要求上报证明材料,只需备好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即可。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审核情况,在审查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与纸质自评报告一并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3、各设区市科技局收齐辖区内各参评单位自评报告后,连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查推荐表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送至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要求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各孵化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和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评价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厅纪检监察组对主管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基层科技主管部门在对本辖区内的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审核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3、对未填报2020年科技年报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评价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评价为不合格,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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