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程序及鼓励措施

2022/11/21

本文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有关内容,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鼓励措施等,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本文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有关内容,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鼓励措施等,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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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

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 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 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 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 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在已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地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 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 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 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 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 数在3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 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举措,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方面创新发展:

(一)促融合。促进数字技术、社交渠道等方面的应用创 新与模式创新,推进与“51020”现代产业体系、传统产业带、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县域经济等多维度开展深度融合。

(二)促民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 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 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

(三)促发展。在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 新消费品牌、促进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促进消费、促进产业升级、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促环境。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合规合法 经营,开展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五)促开放。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2年。

第七条  示范企业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能反映湖北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湖 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 料需盖公章),报送至县级商务部门。县级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 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 材料(包括电子版)报省商务厅,同时报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

(二)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 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实地调研,提出评估意见和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 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省商务厅正式发文公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提供统计数据的。

(四)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企业自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或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 反映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商务厅将适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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