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市AI产业创新园区!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申报条件与授牌流程、绩效评价
2026/10/26
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怎么申报?园区采取择优遴选授牌,承担单位自愿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专家评审、诚信审查、现场考察、厅会议审定、公示5日后立项创建。申报重点看场景承载能力、产业优势、场景能力三类条件。本文根据省科技厅公开办法,梳理申报条件、流程、绩效评价和终止创建规则。
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怎么申报?园区采取择优遴选授牌,承担单位自愿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专家评审、诚信审查、现场考察、厅会议审定、公示5日后立项创建。申报重点看场景承载能力、产业优势、场景能力三类条件。本文根据省科技厅公开办法,梳理申报条件、流程、绩效评价和终止创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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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皖政秘〔2025〕108号)要求,支持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规范和加强园区运行管理,参照《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皖科前沿〔2025〕11号)、《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管理办法》(皖发改高技〔2026〕523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根据《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实施指南》(皖科智能秘〔2025〕262号)等有关要求,按程序通过评审,获批创建“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的物理区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园区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全省园区发展规划和体系布局;
(二)组织实施创新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园区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本地区内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地区内园区的申报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园区,围绕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园区的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园区承担单位负责园区的具体建设和运行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围绕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立足赋能当地经济产业实现智能高效、社会服务便捷普惠,集聚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大模型研发,释放高质量场景机会,加强示范引领与应用推广;
(二)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制定创新园区运行发展的组织、经费、安全等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组织系统和制度设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园区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授牌。由承担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若干园区。
第七条申报园区,应在申报领域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在场景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或具有明确规划,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场景承载能力。园区区域优势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园区内通用人工智能企业数量或产业规模占比较高,具有带头效益且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比较合理。
(二)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园区规模效益、集聚程度明显,拥有与申报方向相关的优势明显的产业生态,已基本形成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在大模型等研发方向已有相应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场景能力。园区具有较强场景开放意识,能够定期释放相关场景机会,并组织相关领域场景对接会。
对推动场景创新力度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或特色优势突出的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园区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立足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公共服务、社会民生等方向重点行业领域,编制发布申报通知;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园区填写申请书和建设方案,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诚信审查、现场考察等程序,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园区拟授牌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5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科技厅按程序立项创建。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按照“分层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管、动态调整”的原则,围绕通用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大模型研发应用情况、开放场景机会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由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条园区承担单位根据年度政策兑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年度绩效自评,编制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自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园区创建获批后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园区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终止创建。
第十二条对年度绩效评价通过的园区,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实施。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第十三条因故需对园区名称、主要发展方向、承担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园区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四条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科技厅终止园区创建: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园区授牌的;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管理失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未按期整改落实的;
(四)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绩效评价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参加绩效评价、定期考核评估或中途退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园区创建后还有年度自评、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和每5年评估,绩效不合格可能终止创建;名称、主要发展方向、承担单位重大调整需书面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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