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激励好处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6/10/20

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享平台包含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等,财政资金形成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对外开放。文件明确申报建设硬性条件,平台实行年度自评 + 3 年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优秀平台可获省级激励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共享平台,不合格限期整改,复评仍不合格予以撤销。办法对平台组织架构、人才团队、资源开放、知识产权、经费使用作出全链条规范。

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享平台包含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等,财政资金形成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对外开放。文件明确申报建设硬性条件,平台实行年度自评 + 3 年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优秀平台可获省级激励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共享平台,不合格限期整改,复评仍不合格予以撤销。办法对平台组织架构、人才团队、资源开放、知识产权、经费使用作出全链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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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推 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规定和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 台”)主要包括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四川省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等,是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资源汇聚集成、战略保存和共享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共享平台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为我省加快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建设更高水平的科技强省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职 责

上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 ---平台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平台建设与发展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研究制定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

(三)组织开展共享平台的遴选工作,按程序批准建设。

(四)审批共享平台的设立和撤销。

(五)牵头组织开展共享平台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和管理共享平台激励资金经费。

(二)会同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共享平台评估,结合评估结果,确定支持标准。

(三)根据评估结果、支持标准、预算执行等,审核并下达共享平台后补助经费预算。

(四)与相关部门建立经费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经费监管。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中央在川 单位是共享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共享平台各项政策制度,指导依托单位做好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开展管理和监督,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审批共享平台重太事项变更。

(三)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四)协调解决共享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审核共享平台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共享平台所在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 是依托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为共享平台配备必要的人才队伍、支持经费、办公场地、仪器设备、存储计算传输设施等条件保障,确保科技资源安全,做好安全生产、环保、保密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二)推荐共享平台豆任,待审核备案后聘任。聘任共享平台副主任,聘任共享平台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

(三)确保共享平台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有序高效的运行管理制度。

(四)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共享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接科技资源的汇交,负责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做好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资源质量。

(二)制定实施管理、运行、共享等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开展科学普及和国内外交流合作,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五)开展科技资源分析挖掘、开发利用、共享服务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共享平台建设方案,聚焦 定位、注重能力、整体布局、形成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共享平台。鼓恸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产学研单位共同参与,同一细分领域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共享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二)拥有较大体量、具有特色或不可替代性的科技资源基础,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三)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共享平台建设运行。

(四)已建成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对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资源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五)共享平台已对外开放运行1年(含)以上,形成了符合资源特点的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六)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

(七)具备共享平台运行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基础条件,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综合需求较高,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相对集中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八)涉及多家单位共建的,依托单位应与联合共建单位充分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明确责任。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建设流程:

(一)科技厅根据建设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建设重点方向与申报要求。

(二)依托单位按照领域布局方向编制《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组建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三)科技厅组织开展论证,按程序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主任由政治素质好、长期从事本类型科 X这技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在资源配置、经费使用、人员考核等方面依法依规享有自主权。

共享平台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需在依托单位正式任职,全职全时在共享平台工作。

第十四条 共享平合须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共享平台的 发展目标、工作方向、重大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委员会由与本类型科技资源相关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11至15人,其学依托单位人员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共享平台用户代表数量不低于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共享平台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共享平台运 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共享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共享平台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共享平台 应配备与资源体量和共享服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开展工作。共享平台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得在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在共享平台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依托单位应健全共享平台人才队伍的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队伍的政策措施。共享平台应加强人才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平台主任、副主任中配备45周岁以下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涉及共享平台资源范围调整、依托单位变更、办 公场所变化、主任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共享平台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科技资源跨境流动,要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对资源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科学数据汇交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目录应按相关标准提交至共享平台,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的资源应汇交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制定审核标准,建立审核机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据实出具汇交凭证。

第二十一条 共享平台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更新 典享科技资源目录,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反馈机制,并不断韦富资源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共享平台积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赋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应用服务,创新服务模式。

第二十二条 共享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 护、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共享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 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共享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共享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确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共享平台实行“年度自评+周期评估”相结合的 考核制度。共享平台根据年度运行总结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开展年度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作为周期评估重要依据;周期评估以3年为一个周期,由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内贸对共享平台进行周期评估,重点考核评估平台基础支撑条件、科技资源整合能力、资源质量、服务成效、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发展等情况,突出对国家及全省重大战略任务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六条 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档次,“优秀”等次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0%。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共享平台给予激励资金支持,在科技项目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共享平台,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科技厅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撤销。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共享平台,科技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共享平台和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 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评估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厅及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 蓝督。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多元化筹措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经费, 做好运行管理和条件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统筹资源,做好建设运行、支撑保障等工作。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共享平台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根据评估结果对共享平台予以激励资 金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源建设、挖掘利用、共享服务、仪器设备更新、运行维护、交流合作等方面,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财政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按职 责如强对激励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依托单位是激励资金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共享平台主任是激励资金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激励资金经费严格执行财政 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定规定,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于多元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资金来源、投入方式和使用要求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理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共享平台统一规 范命名为“四川省xx科学数据中心”、“四川省xx资源库”等,英文名称为XX Science Data Center of Sichuan Province、XX Bankof Sichuan Province等。原则上共享平台只在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26年月日发布,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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