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研制示范和保险保费、引进转化技术、制造业工业软件申报补贴条件指南

2026/5/20

申报补贴条件指南!安徽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自主创新,统筹推进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聚力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奖补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版次软件保险保费、支持创新主体引进转化技术、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软件申报。支持引进转化先进技术,攻坚制造业工业软件,构建 “交易 — 基金 — 示范 — 应用” 闭环体系。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创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培育 “三首” 标杆产品,补强工业软件短板,赋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与产业创新策源地。

申报补贴条件指南!安徽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自主创新,统筹推进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聚力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奖补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示范应用、补贴首版次软件保险保费、支持创新主体引进转化技术、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软件申报。支持引进转化先进技术,攻坚制造业工业软件,构建 “交易 — 基金 — 示范 — 应用” 闭环体系。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创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培育 “三首” 标杆产品,补强工业软件短板,赋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与产业创新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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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政策内容】

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

【申报条件】

1)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①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③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④技术咨询合同;

⑤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金额。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管理 办法 ( 工 信 部 科〔2026〕18 号)

2.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

【政策内容】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 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 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满足基金投资的要求。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21〕176 号)

3.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评定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实现自主供应能力 ”等级首台套产品的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按其产品单价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 1000 万元。最终奖补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上年度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关系的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在以往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被发现存在关联交易、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5)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6)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皖政〔2026〕15 号)

4.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2024 年以来已评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按单台套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 3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以来评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 已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或列入保费补贴计划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不得申报。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关系的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4)在以往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被发现存在未全额缴纳保费、 已获得全部保险申报材料后无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故将保费退回购买方、非正常批改保险合同等违规行为项目的所属企业不得申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6)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7)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

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资〔2026〕9 号)

5.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 ”的首批次新材料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按其货值的 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 10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上年度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的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货值在 200 万元以上。 申请奖补的新材料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4)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5)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皖政〔2026〕15 号)

6.补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省内企业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保费补贴最高3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近两年评定为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

2)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货值在 200 万元以上。

3) 已获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奖补资金,国家级、省级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新材料企业不得

申报。

4) 申请保费补贴的单位应为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单位,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6)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7)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资〔2026〕9号)

7.奖补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按首版次软件售价(单套首版次软件产品,售价按单批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售价按单批软硬一体产品销售价格计算;服务平台类软件产品,售价按一年内平台用户订阅服务价格计算)15%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 1000 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上年度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购买方)为关联企业的、示范应用单位为第三方系统集成商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4)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5)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若干政策举措》(皖政〔2026〕15 号)

8.补贴首版次软件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对于已评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投保推广应用综合险的企业,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补贴期限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 300 万元, 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享受。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近两年以来评定为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单位,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购买首版次软件保险的保单生效时间为申报通知中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前一年内。

3)首版次软件研制和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的、购买单位为第三方系统集成商的,研制单位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①近两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

②近两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影响申报的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

5)奖补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支持。

6)奖补要求:企业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 同一发票,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与国家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可叠加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3〕243 号)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资〔2026〕9号)

9.支持创新主体引进转化技术

【政策内容】

对引进工业软件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按成果在皖转移转化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或采购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予一次性最高200 万元资金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软件技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申报条件】

1 ) 申报单位引进的关键技术 ,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5 年 1 月 1 日至项目 申报截止之 日期间。引进技术需符合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2)引进的关键技术应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能够显著提升产品性能、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3)引进的关键技术已实现成果转化并落地应用,且商业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皖制造强省组〔2024〕11 号)

10.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软件

【政策内容】

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剥离软件服务业务,组建独立法人软

件企业为上下游企业赋能,对剥离后经营良好且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 万元(含)的软件企业,可按其软件业务收入 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支持。

【申报条件】

1)制造业企业为所属行业骨干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居行业领先水平)。

2)剥离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2025 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注册成立时间在近五年内。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皖制造强省组〔2024〕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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