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版芜湖高新区(弋江区)补贴:绿色工厂、上台阶、专精特新、新产品、设备、数字化改造、冷链、商贸服务业、文旅、微短剧、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龙头、发明专利质押

2026/1/26

芜湖高新区(弋江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6年版申报补贴奖励,包括绿色工厂、上台阶、专精特新、工业精品、新产品、设备、数字化改造、集聚园区、冷链、商贸服务业、主辅分离、文旅、原创微短剧、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龙头、发明专利质押贷款融资等,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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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制造业升级发展

1.支持企业扩大设备投入(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设备购置额(含生产设备投入及工业软件等软性投入,不含税)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奖补(可与《芜湖市加快推进智造名城建设若干举措》内技改政策叠加享受);对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设备购置额(含生产设备投入及工业软件等软性投入,不含税)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且符合约定条件的项目,对其设备投入分别按照最高10%和13%给予奖补(与《芜湖市加快推进智造名城建设若干举措》中技改政策不叠加享受)。

2.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技术改造(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坚持培“大”育“优”(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上台阶(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对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月度时间,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加速数实融合发展(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支出(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对新认定的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速发展

6.加强服务业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

新企业自实际开票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门类,给予其营业收入最高2%的奖励。社保缴纳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

对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月度时间,再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依据企业发展提升情况分两年兑付)。对服务业企业当年(1—11月,下同)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其与同期对比增量部分每达到一定额度再额外给予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该政策与上台阶奖励不同时享受)。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均达到一定标准的,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再奖励2万元。

8.推动企业主辅分离(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

鼓励制造业、商贸业企业将研发开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技术服务、科技应用推广、供应链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经营良好、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除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

对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集聚园区(基地、示范区)、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基地、集配中心等称号的,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商贸服务业繁荣发展

11.加强商贸主体培育(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商贸企业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月度时间,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12.支持商贸企业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商贸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贸企业行业综合排名,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贸企业(含集团)销售额(营业额)增长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发展商业新模式(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商贸载体、企业开展的在商务部门报备的持续性、有影响力的首发、首秀及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总费用的30%、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新培育的经商务部门备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培育上述企业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运营方,分别给予每店不超过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招引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企业的园区,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产业园运营方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开展商贸经营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商业新场景提质升级(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当年新引进落地的商业载体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装修改造、智能化建设等,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5%、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酒店等载体,实施基础设施改扩建、智能化改造、业态升级等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5%、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鼓励发展商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扩大经营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连锁企业每个新增载体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积极培育高端餐饮品牌,对入选国际知名榜单的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开创独立品牌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16.鼓励文创企业提升规模(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对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且产品带弋江标识、弋江重要地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文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鼓励利用闲置资产等资源改建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含艺术乡村)、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演艺空间,达到一定条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1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建文旅项目达到一定条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1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

18.支持旅游民宿建设(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内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含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鼓励农户自行新建和改造开办旅游民宿,对农户自行新建和利用自家闲置房屋改造开办旅游民宿,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建房屋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为5000元/间,改造装修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为3000元/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重复享受。对社会资本在区境内投资开办的旅游民宿,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9.支持原创微短剧发展(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对影视制作企业的包含宣传弋江元素内容的原创微短剧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部作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20.鼓励文旅企业创强创牌(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对新评定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版权)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丙级民宿、“皖美金牌”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多个品牌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21.鼓励研学游发展(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在区境内开发研学游线路产品,组织研学游当年接待人次达 5万以上的研学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建筑业提档发展

22.加强建筑企业主体培育(责任单位:规划建设部)

对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施工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相应标准的再按照增量给予奖励。

23.支持建筑企业创优创牌(责任单位:规划建设部)

工程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省优工程“黄山杯”、市优工程“鸠兹杯”称号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24.做强现代种养业(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种业企业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单个品种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种业企业在海南建立“芜湖大米”品种科研基地,开展育种材料创制、新品种选育等,每亩补助1500元;选育的杂交水稻不育系通过安徽省水稻不育系鉴定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补;联合科研院所等开展种业项目或课题,通过省级验收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补;建立区级水稻展示评价基地且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奖补。对当年种植再生稻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种植方式分类奖补,每亩最高奖补200元。

25.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1万元区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的龙头企业一次性5万元、1万元的区级奖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创建农事体验、采摘、垂钓、休闲观光等各类休闲农业园(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园(点)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区级奖补。对新建蔬果类农产品仓储冷库保鲜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按面积分级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区级奖补。

26.推进农业科技化和机械化(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对成功申报市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区级补助。新建钢架连栋大棚创建区级蔬菜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最高45万元奖补,创建市级蔬菜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最高9万元区级奖补。成功创建市级数字农业基地,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区级奖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差别化奖补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区级奖补。

27.加强农业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经区级推荐参加展示展销活动,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最高1万元区级奖补。举办农民丰收节等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3万元区级奖补。对获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认证地理标志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1万元、5万元区级奖补。

28.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区级示范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0.5万元区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区级奖补。

七、加强要素保障

29.支持企业节约集约利用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约定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载体9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30.鼓励企业盘活闲置低效资源(责任单位:企业发展部)

对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且新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按照成交总价(不含设备,下同)最高10%的比例给予奖励;新项目首次(交易后五年内)运营综合成果达到一定标准的,按照成交总价最高3%的比例再给予奖励,若五年内综合成果上台阶的,按最高台阶相应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31.发挥数据要素活力(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对已获得市级“数据券”补贴的企业,最高再给予核定合同金额5%的区级补助;对已申领市级“算力券”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最高再给予核定合同金额5%的区级补助;对已获得市级“模型券”补贴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最高再给核定予合同金额5%的区级补助,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单位,额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对企业仅以单个发明专利质押贷款融资800万元以上或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20万元。对企业以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组合形式(多种类型专利组成)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12万元。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5万元。

33.支持企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高新担保公司、龙湖担保公司)

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支持。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对5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保费减半收取。对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类贷款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差额部分按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

34.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对开展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维权(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仲裁、无效或异议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异议请求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国内维权案件补助总额最高2万元,单个涉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6万元,单个维权主体补助总额最高6万元。

本举措涉及的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颗粒度”,提升政策可识别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本举措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产业科技政策与本举措不一致的,以本举措为准。本举措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

本举措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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