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好处、配套补助实施细则

2026/9/30

合肥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好处、配套补助实施细则!申报企业需为合肥市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制造型企业,明确绿色制造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按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申报。

合肥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好处、配套补助实施细则!申报企业需为合肥市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制造型企业,明确绿色制造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按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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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绿色 工厂对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保障与示范引领作用,构建规 范长效的标杆企业培育机制,壮大绿色制造标杆主体,助力合肥 市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 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安徽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指导 意见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 及《合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级绿色工厂的培育、申报、评 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能源低碳化、资源 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和用地集约化的企业,是绿色 制造的核心实施单元。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统筹指导和 培育管理,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工厂申报、评价工作,遴选发布市 级绿色工厂名单。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依据本细则负责本辖区市级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 辖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列为培育对象,科学制定 培育计划,引导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 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级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 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 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工厂应明确绿色制造相关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 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

(三)工厂按照 GB/T 19001 、GB/T 24001 、GB/T 23331、 GB/T 45001或相关行业适用的其他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 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四)符合绿色工厂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 市级绿色工厂: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 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 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省(市)政府、省(市)有 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节能降碳工 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市级绿色 工厂数量。

第九条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 GB36132)   及重点行 业标准要求(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的重点行业为准),企业按 照自愿原则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根据所属行业 类别,如实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 材料。

第十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推荐。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 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 推荐的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 求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确 定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公示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对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市级绿色 工厂名单的企业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 态管理材料,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三条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绿色工厂的指导和管理,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 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已纳入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 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材料;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管 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 入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材料时予以说明。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变更说 明进行复核确认,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变 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企业从市级绿 色工厂名单中移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市级绿色工厂相关信息真 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 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 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七条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出台本辖区对绿色工厂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 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落实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工作 要求。联合本辖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 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八条市级绿色工厂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 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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