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2
为加快培育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十堰市正式出台《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聚焦企业培育、算力建设、电子商务、数据研发、产业园区五大方向,对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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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实现数字经济千亿级产业发展目标,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十堰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为认定标准)及数字经济园区运营主体。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绩效挂钩”原则,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数字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二)数据中心建设奖励;
(三)电子商务企业及示范创建奖励;
(四)数据要素创新研发奖励;
(五)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发展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培育奖励
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突破3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70 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晋级奖励
第五条 数据中心建设奖励
对在本年度完成智算设备投入建设,且智算规模在50P(16位精度)以上的数据中心建设企业;按照年度新投入使用算力每1P(16 位精度)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奖励
对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生活消费品、工业品等产品网上销售额首次达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且同比增长超 2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万元奖励;
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
第七条 数据开发研发奖励
对从事数据要素相关技术研发且成果本地化应用的企业,数据存储在本地,年度技术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4%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3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园区奖励入园企业需从事数字经济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对符合以下标准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给予建设奖励入驻企业>30 家且园区总营收>10 亿元,奖励30万元;入驻企业>50 家且园区总营收>20 亿元,奖励50万元;入驻企业>100 家且园区总营收>30亿元,奖励100万元。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制定配套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申报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与监管,各区(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报初审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发布公告:每年1月,市数据局、财政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属地初审:每年2月,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至市数据局
(三)集中评审:市数据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及金额。
(四)公示备案:3月底前,拟奖励名单通过市数据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励方案,按程序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要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舞弊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二)市数据局、市财政局统筹实施绩效管理并制定整体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策兑现、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对同一企业同类奖补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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