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2
为贯彻落实市级产业发展总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十堰市正式印发《物流降本增效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预算,专项支持“十堰生产”跨市外销、多式联运和航空物流发展,企业最高每年可获1000万元支持,政策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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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流降本增效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政办发〔2025〕2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运行成本,规范十堰市物流降本增效发展政策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堰市物流降本增效政策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十堰生产”跨市外销、多式联运、航空物流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愿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发挥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十堰生产”跨市外销
支持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外销(销往十堰以外地区)占比不低于30%。
(二)在我市注册的商贸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且外销(销往十堰以外地区)占比不低于30%的批发业企业,以及上年度销售额超过2亿元且外销(销往十堰以外地区)占比不低于5%的零售业企业。
支持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其季度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成本的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其季度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成本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其季度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成本的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每年用于支持“十堰生产”跨市外销发展的资金不超过5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支持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支持标准:
(一)对企业通过铁海联运发送货物的,给予每吨支持最高不超过60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国际铁路联运发送货物的,给予每吨支持最高不超过150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企业通过公转铁发送绿色食品饮料、农产品、纺织
品、零部件、新能源车、循环经济产品、生物医药等货物,当季铁路发送货物运量不少于1000吨且铁路运输距离不少于400公里,给予每吨支持最高不超过8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同一批次货物不重复支持,每年用于支持多式联运发展的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航空物流发展
支持范围:
在我市注册,与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含子公司)签订协议,并在十堰武当山机场开展航空货运及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航空运输企业(含货运包机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等。
支持标准:
(一)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支持标准:
对于在本市设立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年货邮吞吐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进出港货邮按每公斤支持不超过1元,单个企业年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通过客机腹舱在十堰武当山机场开展空空中转联运的国内货物及在十堰武当山机场技术经停的航班不给予支持。
(二)航空运输企业支持标准:
对航空运输企业新增国内货运航线(不含港澳台,下同)给予航班支持和货邮量支持。
新开通武当山机场直达国内货运航班且开通期间每周不少于1班的,每个往返航班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进出港货邮量按每公斤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元,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通期间每周少于1班的,按照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
(三)通航短途货运航线支持标准:
对新开通航短途货运航线(起点终点至少有1个在武当山机场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班)的企业,每班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货运包机人与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为联合体的,按照航空运输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联合体通过客运航班腹舱完成进出港货邮量的,按照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企业对同一进出港货邮量只享受一次支持政策。各项政策与省相关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每年用于支持航空物流发展的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十堰生产”跨市外销类申报和认定
(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每年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经信、商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经信、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信局、商务局。
(三)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支持意见报市发改委。
第九条多式联运、航空物流类申报和认定
(一)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2月底以前,组织企业从每年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商务局、铁路、海关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支持意见报市发改委。
第十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拟定支持建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四季度支持资金申报于次年一月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十堰生产”跨市外销、多式联运、航空物流年度支持资金若超过最高限额,则按比例缩减支持金额。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随机抽查,对申领资金企业的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开展专项审计。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政府部门、企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相关支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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