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投资额、研发费用加计/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增值税留抵退税、采购设备退税、进口设备/技术转让免税、技术入股递延/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孵化器、众创空间税收优惠、专利收费减免、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CDR税收政策申报指南!
2025/9/22
安徽省投资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增值税留抵退税、采购设备退税、进口设备免税、技术转让免税、技术入股递延纳税、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孵化器、众创空间税收优惠、专利收费减免、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CDR税收政策等内容整理如下,安徽各地企业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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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起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投资需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
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天使投资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对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的投资额的70%,可在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20%;
(2)天使投资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关系;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
7.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
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需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3)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备案。
8.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准确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并确保相关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9.安徽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各类科研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外资研发中心需满足投资总额、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和设备购置原值等条件。
10.安徽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资金接收方必须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11.安徽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需符合规定范围;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符合规定范围;
(3)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需符合规定;
(4)会计核算需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12.安徽省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需符合规定。
13.安徽省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1)外购软件需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2)企业需进行会计核算并准确归集相关费用。
14.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15.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条件】
机构需符合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各类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等;进口用品需符合免税清单管理要求。
16.安徽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符合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认定标准;
(2)需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7.安徽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需符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
(2)技术咨询需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相关,且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8.安徽省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投资方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19.安徽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0.安徽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需经省级以上
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3)不包括从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
21.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
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包括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以及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3)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需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22.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2)科技人员须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
贡献。
(3)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4)现金奖励需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完成。
23.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科研机构需符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高等学校需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
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24.安徽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5.安徽省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享受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分别符合上述条件。
26.安徽省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1)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或单位的,减免85%。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享受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27.安徽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嵌入式软件产品需分别核算成本,且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
(3)本地化改造需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
28.安徽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9.安徽省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需符合相关计算规定。
30.安徽省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企业需符合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2)工业母机企业需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条件。
31.安徽省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且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可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享受条件】
企业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
32.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33.安徽省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32号)规定的条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号)规定的条件。
34.安徽省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1)对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及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2)对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部分企业,进口新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企业清单。
(2)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定的重大项目标准及承建企业条件。
(3)企业需获得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的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
35.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对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需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要求。
(3)核电项目业主需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4)企业需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的免税资格。
36.安徽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上市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财税〔2015〕116号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37.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企业需符合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标准;
(2)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需符合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38.安徽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1)增值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创新企业CDR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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