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省!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及2025年补贴政策

2025/9/22

  2025年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工作已于四月份结束,滁州市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未组织申报工作,认定后有资金补贴!滁州市和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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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奖补政策

  滁州市:2025年暂未发布政策

  琅琊区:1.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中心、省企业研发中心、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企业研发中心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谯区: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天长市: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综合实验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创新平台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明光市:对新认定的省企业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普基地等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凤阳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滁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或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 万元。

  (三)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50万元)。(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1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

  (五)依托单位在近三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3.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4.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的。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填写《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资格,依据《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场地设备、自主知识产权、财务运行情况、是否重复建设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有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依据审核结果,将推荐文件、评审表(纸质版各一式1份)、研发中心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3.复核确认。市科技局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认定。

  

  三、申报材料

  1.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以及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B103表”等企业营业收入证明。

  3.其它项目相关材料。

  

  安徽省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指南

  一、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2. 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3. 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三)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五)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八)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二、研发中心申报组建流程

  1.企业申请。研发中心负责人登录科技大脑门户网站,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上传建设申报书等附件后,研发中心申报单位进入系统审核。

  2.审核推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科技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资格,依据《工作指引》对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场地设备、自主知识产权、财务运行情况、是否重复建设省级创新平台、有无违法失信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察等),在系统内完成审核推荐,行文上报研发中心受理、审核工作情况(含诚信审查结果和查重情况)和推荐确认名单(纸质版一式2份)至省科技厅。

  3.复核确认。省科技厅对各市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确认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标准条件),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确认。各市科技局将正式确认的研发中心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公章)于正式发文后5日内统一报送至省政务中心1号大厅省科技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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