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贷!合肥市各区县“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认定条件流程和奖补奖励管理办法

2025/5/20

想要申请团队贷的看过来!本文将为大家盘点合肥市各区县“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认定条件流程和奖补奖励管理办法,“团队贷”试行期间支持依法注册成立日期在3年以内,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为主要经营内容

想要申请团队贷的看过来!本文将为大家盘点合肥市各区县“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认定条件流程和奖补奖励管理办法,“团队贷”试行期间支持依法注册成立日期在3年以内,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为主要经营内容,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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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等要求,构建科技型企业“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苗木”葱郁的创新生态,加大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立“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团队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团队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团队贷”试行期间支持依法注册成立日期在3年以内,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为主要经营内容,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纳入:

1.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

2.团队股份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团队占公司股份不低于10%),且团队领头人持有或间接持有其创办公司的股份;

3.企业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无未结清欠息,无关注记录;实控人及主要团队成员的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大额未结诉讼、不存在大额民间借贷,不存在偷税、漏税、行政处罚等重大负面舆情信息。

(二)满足(一)条件后,若属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项目、属于合肥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政府背景基金近半年内立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实行贷投批量联动,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三)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之前,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科技团队项目满足(一)条件也纳入支持范围,在正式放款前须注册成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第五条  授信额度以科研团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结合团队过往业绩、项目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六条  根据人才毕业高校和专业技术职称审批额度,多个团队成员可叠加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含),属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认定项目额度上限可提高至500万元(含)。

第七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支用,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到期前,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或重新申请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九条  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

第十条  “团队贷”以担保公司担保为主,反担保措施以企业法人或实控人提供反担保为主。

第十一条  贴息纳入“政信贷”体系兑现,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通过‘政信贷’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团队贷”业务申请表,并承诺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内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团队)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团队贷”业务申请表按周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团队贷”业务申请表传送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开辟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完成放款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放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团队贷”纳入新型政银担、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担保机构牵头会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不良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进行返还,属地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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