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贷补贴!合肥市各地“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申报补助及条件流程规划

2025/5/20

合肥市各地“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申报补贴补助及条件流程规划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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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的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增信”作用,打破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壁垒,引导更多金融信贷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设立“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星火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星火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星火贷”试行期间支持《关于扩大科创企业“贷投批量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金发〔2025〕13号)界定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其中任意一项认定或评价的企业;处于天使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已投资企业或拟投资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大院大所、国家级实验室等高能级研发平台孵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企业。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授信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人才团队、经营收入、大赛获奖、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五条  “星火贷”授信额度一般不高于500万元/户。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信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户。

第六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支用,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到期前,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或重新申请贷款。

第七条  企业贷款用途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八条  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0.25%/年。

第九条  “星火贷”以担保公司担保为主,反担保措施以企业法人或实控人提供反担保为主。

第十条  贴息纳入“政信贷”体系兑现,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通过‘政信贷’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星火贷”业务申请表,并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将“星火贷”业务申请表按周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星火贷”业务申请表传送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开辟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完成放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金融机构加入、考核、退出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机构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成为“星火贷”合作机构,可派专人驻点科技金融专班,负责“星火贷”推广的对接事宜。

第十六条  担保和银行机构应当按照“应保尽保”“应贷尽贷”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企业及实控人征信有重大逾期、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重大负面舆情等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金融机构从贷款金额占研发费用比例、户均授信额度、户均批复速度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的,自动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放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星火贷”纳入新型政银担、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管理。对经市科技局推荐,纳入“星火贷”产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在政信贷风险补偿体系内对担保机构提高5%。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担保机构牵头会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不良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进行返还,属地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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