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
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条件对象及奖补补助、材料步骤实施办法整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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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对象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 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 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 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 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三、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奖补补助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 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 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 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四、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期限
对经营主体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后年 度为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给 予贴息,贴息时间为一年。每笔贷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 时间贴息。
五、湖北省17市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北省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 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湖北省域内,但在湖北省域内取得的银行贷 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湖北省域内生产经营。
3. 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 (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 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 款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申报。申请贷 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附件3)。
3.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 细)。
4.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 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 件。二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三是其他与 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经营主体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存 档备查。
(三)申报流程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财政部门、 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分 别按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类形成本辖区的贷款贴 息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年4月15日(2021年在6月15日) 前,以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 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每年4月30日(2021年在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材 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
六、资金拨付
(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 材料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并按不同产业链、不同经营主体 的贷款额、贴息标准进行测算,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 报省政府审批后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县(市、区)。为加快资金支 付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先预拨后清算,清算结果通知各 产业链牵头单位。
(二)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贴息资 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七、责任追究
(一)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如发现提 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 不再受理与该经营主体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申请;
2.将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3.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要高度 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按时完成贴息项目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要坚 决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三)开展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 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分配的重 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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