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业经营主体速领贴息红包!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全覆盖·2%利率直补·线上申报通道开放!

2025/7/29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象广泛,涵盖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的家庭农场,补充通知中还将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纳入其中。这些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均可享受贴息支持。湖北各地企业申报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小编: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象广泛,涵盖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的家庭农场,补充通知中还将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纳入其中。这些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均可享受贴息支持。湖北各地企业申报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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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支持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贴息对象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三、贴息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四、贴息期限
对经营主体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后年度为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为一年。每笔贷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北省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湖北省域内,但在湖北省域内取得的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湖北省域内生产经营。
3.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xnxx.com)申报。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附件3)。
3.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4.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二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三是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经营主体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三)申报流程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分别按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类形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年4月15日(2021年在6月15日)前,以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每年4月30日(2021年在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xnxx.com)。
六、资金拨付
(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并按不同产业链、不同经营主体的贷款额、贴息标准进行测算,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县(市、区)。为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先预拨后清算,清算结果通知各产业链牵头单位。
(二)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七、责任追究
(一)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受理与该经营主体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申请;
2.将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3.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按时完成贴息项目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三)开展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贴息对象。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推进畜牧业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农发〔2024〕28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在政策实施期内符合规定的贷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范围。 
二、关于发放贷款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三、关于贴息时限。为方便核算,将贴息期限改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贷款贴息申请,坚决杜绝重复申报政策性贴息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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