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根据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盘点合肥市各区县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助及认定流程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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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结合《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文件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统筹用于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共同管理,建立省、市统筹指导、属地着力推动、项目单位紧抓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下同)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初审、进度上报、日常监管、县级验收、资金拨付,并做好属地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对公账户,专款专用,做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统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商务领域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大企业、重大项目的牵引和带动,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提高资金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避免分散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大型农产品流通仓储设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支持构建商贸物流高效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网络布局,推广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及货运配送信息交互共享。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支持以车代库等网点建设方式,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办公楼、宿舍楼、土地开发、员工薪酬、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土地租赁、购买土地流通,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支持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如房地产公司、服务咨询公司等;不得支持已获得特别国债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对近三年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同一地址确有新建内容,且与已享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能够明显区分的,可予以支持)。对近三年已获得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叠加支持,累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资额(其中发票中单列的专项可抵扣增值税不纳入有效投资额)奖补比例和金额上限。对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的项目,有效投资额须扣除已获得的专项债部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农贸市场等公益性项目除外)。企业注册时间应不迟于2023年4月(一类项目主体及因并购重组等特殊原因新成立的公司除外),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三)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资产风险问题。
(四)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实施期限: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可适度放宽至2022年1月1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专项资金支持2023年1月1日以后建设内容,具体时间通过银行汇款、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确认。
(三)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备案、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施工许可、第三方造价等相关手续齐全。
(四)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
(五)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申报主体须确保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租赁期在试点期间保持有效,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当延期,预留足够的建设时间,确保项目成效。
(六)企业总部不在合肥的、由总部统一付款的项目,需出具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专项条件
(一)申报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骨干或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农批市场生活必需品交易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重点支持骨干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大型冷链物流基地、大型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建设改造冷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改造仓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1)支持菜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2)支持商贸物流企业物流标准化相关的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及配送车辆更新,支持高效城市配送体系设施及设备建设改造、配送车辆购置;(3)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冷链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建设,冷链仓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建设改造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枢纽项目。①申报企业为已列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或省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生产流通企业名录中的商贸流通与物流企业;②申报企业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建设主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交易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③申报企业以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为建设主体的,企业应有5家以上连锁超市(单店2000平方米以上)或5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单店30平方米以上)。(2)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平急两用”的城市应急保供中心(含区域中心交易备用场地、城郊大仓基地、临时转运接驳站)。申报企业为已列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或省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生产流通企业名录中的商贸流通与物流企业,且总体建设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县区认可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中心,总体建设改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支持商贸流通及初加工企业储备米、面,油、肉、蛋、奶,水等相关的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及前置仓等建设改造,前置仓单个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重点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供配站等设施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
2.二类项目:(1)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县域连锁便利店;(2)支持果、蔬、粮食等相关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建设。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培育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冷链设施装修改造、数字化转型;(2)重点支持创新新质消费模式,建设家电综合性服务平台,培育家电领域供应链骨干企业,开展体验展示交易等一体的新质消费中心设施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单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1)支持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配送设施升级改造、数字化转型;(2)支持农产品等数字化转型及设施设备建设改造;(3)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五)申报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建设改造专业性、综合性分拣中心,建设改造建筑面积要5000平方米以上;(2)建设改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中转站,建设改造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末端回收网点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
2.二类项目:除一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根据试点目标任务及绩效指标等将支持项目分为三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支持一类项目,视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支持二类和三类项目。申报企业可一次申报、分期实施、分阶段验收,也可分批次分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涉及多方向建设的,可以主要投资建设内容为主方向一并申报,也可分方向申报。
(一)一类项目支持标准
一类项目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二类项目支持标准
二类项目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5%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三类项目支持标准
在满足前两类项目,每阶段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支持三类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验收通知,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县级供销主管部门参与涉及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的项目),县级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等材料报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涉及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形成验收意见后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资金阶段性和整体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开展阶段性和终期绩效自评,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向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域内实施的项目阶段性和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评价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可持续效应等。市商务局、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阶段性和整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终止资金支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需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属地县(市)区、开发区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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