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3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梳理解读,锦江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和奖补意义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年度目录清单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围绕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发展规划,汇总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提出,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年度目录清单一经确定,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专项资金对落实党委政府重大部署、重要政策、重点改革的保障能力。强化零基预算理念,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动态优化专项资金设置和内涵,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
(二)严格设立,量入为出。坚持先定事后定钱、先有项目后有预算,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有明确的政策支撑,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规模,确保与财力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确保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决策程序,细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原则,每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套)资金管理办法,推进专项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分配,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性、合理性。
(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实施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绩效情况、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总体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汇总编制、更新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内部执行监管;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责任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要求,如实申报具体项目,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内部财务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符合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资金需求合理,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满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具备明确的绩效目标、规范的资金用途、合理的补助对象、科学的补助标准等。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明确一个牵头主管部门。
(五)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设立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新设专项资金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科学性、实施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二)经论证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提供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文件依据、事前绩效自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重点评估。
(四)符合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专项资金设立,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规定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未履行规定设立程序,涉及专项资金设立的相关会议纪要、政策文件、批示等,不能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区级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不同部门用于同一领域资金、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得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五章 专项资金调整和撤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请区政府撤销、调减或整合专项资金: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完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不佳且未采取改进措施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连续2年预算执行率低、结余规模大的,应当压减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用途趋同、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应当整合。
(四)在财政监督、审计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报请区政府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专项资金因提高支出标准、增加支出政策等需增加支出而原有专项资金规模无调剂空间的。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好、资金使用绩效高,且存在合理增支需求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支出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因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变更专项资金名称的,由财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支持对象和支出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六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实施项目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程序编制。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任务要求、资金需求等,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财力可能,统筹平衡确定年度目录清单内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储备项目排序或根据相关因素测算等方式,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分配建议方案(预算分配方案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汇总,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的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不得一年安排、多年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初未明确细化至具体实施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制定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分解下达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当年6月30日;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分配下达时间不得迟于当年9月30日。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集体研究和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和分配权限审批。避免重复投入和分散使用,注重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办法应当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支持重点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得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务所需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四条 产业发展、科技扶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申报项目为主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实施细则等与资金申报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支出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第八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快预算分配和执行进度,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日常公用经费、聘用人员经费、其他工资福利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辅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事后补助项目可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统筹用于相关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新增支出政策等确需调整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类专项资金,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负责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分解下达,负责专项项目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入库、绩效目标细化编制、使用进度督促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结果运用方式纳入业务主管部门支出预算执行通报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用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细化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执行通报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申报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任务量、资金量分解下达绩效目标;按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适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将监控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重要依据,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政策措施、预算规模和支出结构。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内,财政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重点评价,实现重点绩效评价全覆盖。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和使用情况、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科技项目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