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肥市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资助奖补和申报条件汇总

2024/12/6

2025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肥市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资助奖补和申报条件汇总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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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肥市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资助奖补

市级(2023年—2026年)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发行专项债等方式整合老校区、写字楼、工业厂房、老旧小区、传统街区等资源,或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专项债产生利息50%的补贴;将企业融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政信贷”支持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上浮30%,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从装修改造、租金补贴、人才培养、运营绩效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主体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价格评估、产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方面,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并提供服务指导和相应政策支持。

4.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孵化器按照综合型、专业型,对众创空间按照社会建设、高校建设,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大“合创券”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6.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种子、天使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与各类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投资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其中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的企业,其股份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额的10%为上限跟投。鼓励种子、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市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承接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及团队和初创企业。

安巢经开区(2023年—2025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包河区(2023年—2025年)

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合肥市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孵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企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巢湖市(2021年—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肥东县(2023年发布)

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肥西县(2023年—2025年)

鼓励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装修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运营主体,在上级奖补基础上按级别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对半奖励。采用创新创业服务券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当年成功服务申报高企数量前5名且不低于10家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在省市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高新区(2022年发布)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孵化器(排名第1-7位),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孵化器(排名第8-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优秀的众创空间(排名第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众创空间(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年发布)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入 驻企业当年纳税达到 400 元/平米的, 给予一次性 10 万 元奖励。双创平台每新增 1 户科技型中小企业、限上服 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 分别给予孵化平台 0.2 万元、 2 万元、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庐江县(2023年—2025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庐阳区(2022年—2024年)

(一)改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制定基础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三)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m²,补贴标准为不超为10元/m²/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蜀山区(2021年—2023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新建的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瑶海区(2023年—2025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8. 鼓励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长丰县(2022年—2025年)

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肥市众创空间各区县申报条件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 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合肥市众创空间各区县申报流程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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