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根据绵阳市游仙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游仙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基本条件方式及补助流程、申报管理办法,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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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8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科研力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是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和发展需要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七)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常驻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人。
第八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保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服务我区现代产业发展,特别是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孵化培育,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培育新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科研人员或创新团队,与我区共建或牵头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整合组建。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创新联合体。推动已有新型研发机构吸引更多高水平研发团队入驻,增强技术研发功能和企业孵化功能,向更高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重点打造。在我区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科技创新先机,服务游仙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科技自立自强。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按时报送。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动态评估,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满一年后,由区科技局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分类制定考核办法,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运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学风作风要求的,一经核实,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内控制度,制定新型研发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清算事项、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申报各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承办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项目对接会、成果对接会等。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其收益留归机构按规定自主分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鼓励技术经纪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第二十四条 引导各类政府基金、科创基金、风投、创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等优惠奖补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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