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修订!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申报奖励补贴、流程要求总结

2024/10/23

盘点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修订),具体包括委托招商申报奖励补贴、流程要求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参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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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完善招商引资网络体系,助推“3+6”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构建,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对象

  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科研院所、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智库、知名咨询机构、基金公司、专业招商公司、行业商协会和企事业等法人机构。

  以下主体不属于委托对象范围:各级党政机关,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收益分配权人、关联方等。

  二、委托招商项目

  委托对象引荐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发展规划,项目投资方须为成都市区域外投资方(不含个人),且与温江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以下项目不属于委托招商项目:房地产项目,存量增资项目,区内载体方及载体运营方引进落户在该载体的项目。

  三、委托对象职责

  (一)提供内外资有效信息:向我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委托招商项目”的有效项目信息,含明确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内容等要素。

  (二)促成双方互访洽谈:提供上述有效项目信息,促成我区与项目投资方实现有效对接、互访洽谈,做好对接联系工作。

  (三)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项目投资方与我区就项目投资达成一致,最终促成委托招商项目在我区签约落地。

  (四)对外宣传推介温江区投资环境、主导产业、相关政策。

  (五)为我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组织介绍优质企业到我区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四、奖励标准

  (一)新引荐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等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或5000万美元),其中现代农业项目不低于1亿元(或1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30%的,在取得项目用地之后,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引荐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龙头、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投资,以购买或租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工业楼宇等为主要载体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及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具有强链补链延链功能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或2000万美元),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额20%的,在项目落地并装修开工之后,给予委托对象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引荐未落户成都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荐四川省以外的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温江投资项目,在新设立二、三级子公司后,分别给予委托对象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新引荐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内外资项目,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委托对象3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委托对象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新引荐项目开工之日起1年内在我区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购置费、购买物业),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进度等要求,给予委托对象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委托对象促成委托招商项目签约落地的,可按以上标准申报奖励,其中(一)至(三)项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第(四)(五)项奖励可与其他三项任一项奖励叠加享受。

  五、奖励申报流程

  (一)登记备案。委托对象与我区相关单位(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园区管委会等)签订《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协议》,并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投促局办理登记。

  (二)奖励申报、审查复核及兑现。新引荐的委托招商项目,在达到奖励兑现条件后,委托对象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提交《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奖励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奖励申报。项目投资方、委托对象签字盖章确认后由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单位审查复核签字盖章确认。奖励兑现程序参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落地”指新引荐项目设立注册地、税务登记均在我区的独立法人实体;本办法所述的各项金额,除明确表述有币种外,其余均指人民币。

  (二)一个委托招商项目只认定一个委托对象,如由多个委托对象共同引进的,视为一个引进团队,奖励资金由引进团队自行协商分配。

  (三)本办法中所涉奖励均为税前,委托对象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委托对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进项目(或企业)信息介绍给委托对象,一经发现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府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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