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盘点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认定条件程序、激励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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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先进生产力培育为导向,以发展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为路径,以构建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为目标,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辐射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试验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委科技办(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试验区原则上以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和城市新区等为建设载体。第五条申报建设试验区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资源集聚。拥有高校院所,建有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有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拥有不少于5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排名全省建设载体的前10%。
(二)产业基础良好。在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工程、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类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发展势头较好,主导产业相对集中(原则上不超过2个);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位居全省前10%。
(三)服务功能完善。有研发设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检测检验、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15家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5家,能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提供完善的服务。
(四)绿色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无自然资源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支持措施明确。属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验区建设,建有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建设程序
第六条 试验区按照以下程序建设。
(一)组织申报。试验区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
(二)提出申请。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新区申报建设试验区,经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州)政府同意,由市(州)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
(三)组织初审。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综合论证。对通过初审的园区,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出具综合论证意见。
(五)组织复审。申报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六)审议批复。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复审情况,对复审通过的进行联合发文批复。
第七条 试验区名称一般为: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主导产业名称)。
第四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技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试验区建设发展,牵头研究制定支持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调度有关情况、组织建设运行绩效考核。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九条 试验区所在市(州)政府要加强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在财政、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试验区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验区的业务指导;试验区所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试验区要加快构建覆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在试验区落地转化。
第十一条 试验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组织实施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建设一批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壮大一批优质企业主体,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试验区要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大力推进招院引所、招才引智、招商引资,不断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提升园区发展新动能。
第十三条 试验区要坚持绿色和安全的运行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守住发展底线。
第十四条 试验区要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围绕产业发展、科技攻关、人才引育等方面,探索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试验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试验区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验区,给予创新资源配置、科技人才引进、用地用能环评等方面倾斜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试验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科技厅撤销资格。
第十七条 对初次申报成功的试验区和年度考核优秀的试验区,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技项目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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