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认定条件程序、激励好处和管理办法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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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先进生产力培育为导向,以发展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为路径,以构建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为目标,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辐射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试验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委科技办(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试验区原则上以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和城市新区等为建设载体。第五条申报建设试验区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资源集聚。拥有高校院所,建有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有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拥有不少于5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排名全省建设载体的前10%。

  (二)产业基础良好。在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工程、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类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发展势头较好,主导产业相对集中(原则上不超过2个);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位居全省前10%。

  (三)服务功能完善。有研发设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检测检验、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15家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5家,能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提供完善的服务。

  (四)绿色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无自然资源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支持措施明确。属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验区建设,建有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建设程序

  第六条 试验区按照以下程序建设。

  (一)组织申报。试验区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

  (二)提出申请。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新区申报建设试验区,经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州)政府同意,由市(州)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

  (三)组织初审。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综合论证。对通过初审的园区,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出具综合论证意见。

  (五)组织复审。申报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六)审议批复。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复审情况,对复审通过的进行联合发文批复。

  第七条  试验区名称一般为:四川省新质生产力试验区(主导产业名称)。

  第四章 四川省21市新质生产力试验区申报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技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试验区建设发展,牵头研究制定支持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调度有关情况、组织建设运行绩效考核。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九条 试验区所在市(州)政府要加强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在财政、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试验区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验区的业务指导;试验区所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试验区要加快构建覆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在试验区落地转化。

  第十一条 试验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组织实施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建设一批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壮大一批优质企业主体,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试验区要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大力推进招院引所、招才引智、招商引资,不断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提升园区发展新动能。

  第十三条  试验区要坚持绿色和安全的运行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守住发展底线。

  第十四条  试验区要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围绕产业发展、科技攻关、人才引育等方面,探索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试验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试验区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验区,给予创新资源配置、科技人才引进、用地用能环评等方面倾斜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试验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科技厅撤销资格。

  第十七条 对初次申报成功的试验区和年度考核优秀的试验区,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技项目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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