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评审申报条件标准及好处补助实施细则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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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参评条件和范围

  (一)凡在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本市(含驻蚌单位)作者公开出版、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 均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参评的作者,应在本市工作或人事关系在本市。本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本市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的方可申报参 评。

  (三)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评审范围和条件,经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四)成果类别为著作和论文。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等,论文包括专业学术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等。不在参评范围的有:再版著作、教材、大事记、年鉴、期刊增刊发表的论文、研讨会

  论文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发展规划、工作总结、新闻报道等。

  (五)“ 出版社出版”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的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以版权页第一版 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报刊发表”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出版、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公开发行, 以 出刊时间为准。

  (六)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蚌埠市智库建设及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可申报参评。

  (七)不宜公开出版、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但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需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未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成果以采纳时间(应在本评审周期内)为准。

  (八)公开出版的个人撰写的论文集,是同一主题的可以作为著作类参评,不是同一主题的可选其中代表性的一篇作为论文类申报,其他篇目作为参评附属材料;多名作者撰写的论文集中的单篇可作为论文类申报。

  (九)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不得参评。

  (十)每位作者只可申报一项参评成果,如有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合作者另外申报一项。

  二、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申报方法

  (一)成果作者向申报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成果材料汇总后,集中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直接接收作者个人成果和相关材料的申报。

  (二)受理成果申报单位是:各县(区)党委宣传部,市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市直单位,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和省驻蚌单位,市级社会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等。

  (三)成果作者向申报单位申报:各县(区)的作者向所在县(区)党委宣传部申报,市高新区和经开区的作者向所在区的党政办公室申报;市直单位(包括其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高等院校的作者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大型企业、中央和省驻蚌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属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会员的作者可向所在学会、研究会、协会申报。每位作者只能选取一个渠道申报。

  (四)申报人须填写并提交《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著作类原件2 份、论文类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有佐证材料的需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著作类成果申报人应为著作人或主编;论文类成果申报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如有变更,须出具在申报人排序之前的作者认可的证明。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如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五)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并在本单位公示,写出评审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填写《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申报情况统计表》,

  与申报作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办公中心综合楼四楼5410 室)。联系人:赵莹,联 系电话:3125188。

  《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申报表》《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申报情况统 计表》可从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好的表格电子版须发至电子信箱。

  (六)成果申报和申报单位初审时间自发文时到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

  各申报单位集中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成果及相关材料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 日—11 月 12 日。

  成果申报和各申报单位集中报送时间,均不含法定休息日。

  三、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评审标准

  (一)优秀成果的等次标准:

  一等奖:在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在某一学科或对某项专业理论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解决我省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有突出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我省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选题上有较大意义;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在研究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重要应用价值;在我省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选题上有意义;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原有理论、观点作出正确的富有新意的补充;在

  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我省有一定影响或在我市有较大影响。

  (二)优秀作品的标准:

  在选题上有一定意义;在理论上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新观点;在学术上具有一定启发性;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有一定参考作用;在我市有一定影响。

  (三)评审过程中对评审标准的执行要辩证考量,从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学术性、规范性、应用性、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和研究难度、语言逻辑以及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

  (四)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高等次奖项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四、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评审程序和方法

  (一)初审阶段:初审由各申报单位负责。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核,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有关责任制要求,负责对申报成果意识形态、学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初审小组,对申报作品认真进行审核、初评,写出评审意见,盖章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阶段: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汇总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参评作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等。

  (三)复评阶段:复评机构是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遴选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

  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结组的方式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含应用对策组)。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初评机构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数量比例和质量分配各学科组推荐的等次名额(比设定奖项扩大20%)。学科组依照单项定人阅评、组内传阅比较、全 组投票表决的程序和方式初步确定推荐名单,经各学科组负 责人互查比较无异议,若有异议则集体投票表决后,各学科 组最终确定推荐的项目和等次。学科组具体评审办法由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终评阶段:终评机构是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组负责人的汇报,对学科组评审意见和各等次奖项的建议名单进行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及等次。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 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且 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评审委员会委员 人数的 1/2。社科类成果的终评结果审定后,经公示,对获 奖成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的获奖成果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正式获奖成 果。

 五、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激励方法

  (一)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方式为精神鼓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蚌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蚌埠市社会科学优秀作品奖,由市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获奖成果的作者是3 人以上的,获奖证书只署前3 名作者,奖金拨付给第一作者,分配由合作者协商解决。

  (三)同一等次获奖成果奖金,著作类与论文类适当拉开档次,原则上为2:1。

  六、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评审纪律

  (一)凡提交参评作品的作者,须填写申报承诺书,如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激励的,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通报相关单位。

  (二)所有参与评审的单位(组织)、个人,须坚持评审标准和原则,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严禁徇私舞弊。

  (三)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评审专家,不能参加成果所属专业学科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如有主编或参与合著的申报作品,须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并在评审该作品时回避,表决计票时扣除一张赞同票。

  (四)复评、终评均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进行,评委会成员、评审组专家和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审讨论和票决情况。

  (五)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对本次评审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类)其他事项

  (一)申报参评作品如获奖,参评作品和佐证材料将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存档;如未获奖,参评作品和佐证材料则由申报单位在评审结果公示结束20 天后到市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领退。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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