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1市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申报补贴奖励及条件对象细则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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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

  1.支持范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州)激励,由市(州)按政策激励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基本条件。申报市(州)已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60%(含)以上,月度用电量1000万度(含)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

  二、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

  1.支持范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已设立和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池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按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占用成本补助。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法人单位。

  3.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政策期内累计发生应急转贷业务5笔(含)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业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单笔应急转贷业务金额×(同期1年期LPR÷360天)×单笔业务应急转贷天数。

  4.基本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池须由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应急转贷业务开展对象须为工业企业。

  三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承担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及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

  4.基本条件。申报项目需取得备案(核准)、环保、安全和节能等前期审批手续,提供项目专项竣工审计报告。

  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1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实施工业生产增长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正”增长的给予300万元激励,其中有一个时段为“负”增长的不予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激励。

  4.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五、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燃油乘用车和燃油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燃油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且对比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有增量的汽车生产企业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在企业达到产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销售量超过前两年同期(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平均销售量的增量部分,按照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基本条件。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及经营,且具备相应整车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同时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1.支持范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给予激励。

  2.支持对象。给予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激励。

  3.支持标准。根据各地“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户数,按照“户均标准8万元”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激励。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定“个转企”户数,按照“户均标准0.6万元”,对市(州)给予激励。

  4.基本条件。经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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