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4
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安徽各地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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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全面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规范使用等日常跟踪监管;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一)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不超过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市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并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补助一次。对新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新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每个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初审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对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对依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给予资金奖补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兑现奖补资金,不再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后奖补方式,当年对上一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补。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项目支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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