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9
2024年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开始了!此次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时间程序和认定条件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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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时间程序
1. 申报企业访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工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要求 PDF 格式,带公章)。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
2.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至所在市工信局。3. 各市工信局根据《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按分配名额(见附件 1)推荐报送省工信厅。
一、有关要求1.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 年有效期满的省示范平台(见附件 2)本次可重新申报。2. 各市、县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示范平台推荐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单位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时完成推荐工作。其中:网上申报平台开放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8 时;申报单位申请截止时间为 10 月 8日 24 时;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 10 月 14 日24 时;各市工信局审核上报、上传推荐文件扫描件及《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 3)的截止时间为 10 月 21 日 24 时。3. 请各市工信局于 10 月 21 日前将《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推荐文件纸质件报送省工信厅企业发展服务处。
安徽省16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要求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年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发布信息150条以上;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10个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安徽省16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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