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各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补贴流程管理办法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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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 号 〕和《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 知》(武政规(2021)14 号)精神,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加快发 展 , 促进全市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 , 规范我市工业互联网 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国家相关试点示范等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 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武汉市各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奖励类

  1. 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不含数字 领航类 ,下同) 、工业互联网 、制造业“ 双创 ”等试点示范 企业或者项目和国家“ 双跨 ”(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 网平台: 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 申报 项 目为我市首次获国家批准。

  2. 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 申报主体为从事 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指导我市工业企业开 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评估 、攻防 演练和提供工控安全解决方案等方面已取得实际业绩。

  ( 二 )补 助类

  1.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 级节点项 目: 申报主体为依  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 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研  发创新能力 、运营服务能力 , 以及保障其服务开展的技术  实施团队 。单个二级节点形成不少于两项典型创新应用场  景 , 年度新增接入企业节点数不少于 200 个 、 累计接入企  业节点数不少于 1000 个,年度新  增注册量不低于 1 亿条, 年度新增解析量不低于2 亿次。

  2. 工业互联网平台项 目: 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 独立法人单位 , 具备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 。鼓励平台服务 跨行业跨领的生态链和标识解析应用 。平台服务企业注册 数不少于 200 家,工业 APP 应用不少于 20 个,连接不少于 3000 台工业设备。

  奖励类和补助类申报主体,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奖励类

  1.首次获批国家“ 双跨 ”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首次获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 造业融合 、工业互联网 、制造业“ 双创 ”试点示范的企业 或者项 目 , 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 累计服务 30 家工业企业以上 , 且年度营收首次过 1 亿元 , 5 亿元 ,10 亿元的第三方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 ,50 万元 , 100 万元奖励。

  ( 二 )补 助类

  1.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武汉)上线以来 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择优按项目投入的30% 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获评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按项目投入的 30%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 级 、 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相关试点示范项 目。

  第三章 武汉市各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六条资金预算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本

  年度工业互联网发展情况制定本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组织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 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 , 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首次获批国家“ 双跨 ”工业互联网平台 、 国家新一代    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工业互联网 、制造业“ 双创 ” 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 目 , 在取得国家批复后 , 按照“ 免    申即享 ” 落实 , 不再要求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的项 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合同、回款证明、企业满意度认可材 料等。

  补助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

  第八条项目审核

  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 免申即享 ”项 目 由责任处室进行复核 , 报分管领导同  意后 , 形成“ 免申即享 ”支持项目清单 ; 对第三方工业互  联网安全服务机构项 目,由责任处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

  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对补助类项目,由责任处室开展项目查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

  第九条 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安排“ 免申 即享 ”支持项 目 ;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余额 , 调整择优支持 的项目数量 、支持资金的额度(比例)等 。“ 免申即享 ” 与 择优支持项 目 汇总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经局党 组会研究后 , 开展5 个工作 日公示 。对有异议的项目或支 持资金额度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查 、复核 , 统筹调 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资金下达到各相关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拨付到项目申报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武汉市各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 的取消申报资格 , 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工作人员 、项 目企业(单位) 、 第三方机构等在项 目 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并追回专项资金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区级经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针对相关类别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执行终止期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 号)和《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 规(2021)14 号)文件一致 。本办法自 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实 施 , 并与以上两文件中最后一个被废止文件同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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