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2023年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指南

2023/9/12


2023年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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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 〔2021〕14 号)精神,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国家相关试点示范等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 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奖励类 

1.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不含数字领航类,下同)、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和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为我市首次获国家批准。

2.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申报主体为从事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指导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分类分级管理、安全评估、攻防演练和提供工控安全解决方案等方面已取得实际业绩。 

(二)补助类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研发创新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以及保障其服务开展的技术实施团队。单个二级节点形成不少于两项典型创新应用场景,年度新增接入企业节点数不少于 200 个、累计接入企业节点数不少于 1000 个,年度新增注册量不低于 1 亿条,年度新增解析量不低于 2 亿次。 

2.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鼓励平台服务跨行业跨领域的生态链和标识解析应用。平台服务企业注册数不少于 200 家, 工业APP应用不少于 20 个,连接不少于 3000 台工业设备。

奖励类和补助类申报主体,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 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奖励类 

1.首次获批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服务获工业企业满意度认同、且为工业企业累计服务收入 回款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回款额给予不高于 5%、 最高 100 万元资金奖励。 

(二)补助类 

1.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武汉)上线以来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择优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获评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资金预算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本年度工业互联网发展情况制定本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组织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主管部门) 按通知要求,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首次获批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在取得国家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再要求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

补助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简表、申报书,真实性承诺函、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合同、回款证明、企业满意度认可材料等。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免申即享”项目由责任处室进行复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免申即享”支持项目清单;对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项目, 由责任处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对补助类项目,由责任处室开展项目查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择优支持项目清单。 

第九条 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安排“免申即享” 支持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余额,调整择优支持的项目数量、支持资金的额度(比例)等。“免申即享”与择优支持项目汇总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开展 5 个工作日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或支持资金额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查、复核,统筹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资金下达到各相关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拨付到项目申报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区级经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针对相关类别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执行终止期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 号) 文件一致。本办法自 2023 年XX月XX日起实施,并与以上两文件中最后一个被废止文件同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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