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措施!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时间流程指南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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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单位

  在我省商业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示范效应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作为依托单位申报。

  二、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我省;

  2.在商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突出的成果和业绩,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3.具备较强的研发投入能力和技术创新团队;

  4.有明确的商业技术应用创新方向和发展规划;

  5.能够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

  6.《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材料

  1.《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

  2.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件,相关佐证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获奖 证书等材料。

  四、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申报材料。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市 商务局。

  3.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将盖章版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

  五、安徽省16市各地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时间及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战略部署,提升商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创新中心属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定位于以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导向,将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商贸流通领域,打通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使创新要素融入到商业发展全方面各环节,使创新中心成为促进商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商业领域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工程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资源供需对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各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商业企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实行科研与市场协同衔接的运行机制,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和政府等主体的权责。

  第五条 商务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创新中心发展,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承担相关科研任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及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产业支持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商务部组织推进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提出对创新中心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三)统筹解决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创新中心的调整方案,协助组织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制定支持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将创新中心的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机制、人员、资金、场地、设施、技术等方面支持保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设立内设部门,配备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商务部重点工作需要,开展本领域技术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六)加强与其他类型科技创新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完成年度报告,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申报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或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单位。

  (二)专业领域符合商务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创新中心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向商务部申报。  

  (二)评定:商务部对依托单位的申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协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能力、保障条件等。商务部依据审查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经公示后确定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三)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申报书》中明确的方案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备案。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建设。

  (四)验收: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由商务部确定为创新中心,未通过的终止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以企业为依托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组建,由依托单位作为创新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形成共同组建协议,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原则上不支持单一类型单位共同组建。鼓励地方政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原则上应为创新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变更名称、注册地、调整创新方向和定位、以创新中心名义举办特别重大活动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定。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定期开展评估,一般以2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经申请可给予1年整改期。

  第十七条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创新中心资格:

  (一)不接受商务部的管理;

  (二)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三)依托单位申请撤销创新中心;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商务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商务部×××领域或地区技术应用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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