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申报时间、奖励兑现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
2024/7/5
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申报时间、奖励兑现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的内容整理如下,武汉各区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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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支持政策》所涉奖励、补贴项目,须符合支持对象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补贴。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下同),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前述条款给予奖励。
(3)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
(4)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财政出资指经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者经市、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下同)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包括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信用报告,下同)
(4)验资报告
(5)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6)在汉纳税证明
(7)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承诺书
(二)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前述条款给予奖励。
(3)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
(4)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验资报告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包含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银行回单等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三)提供免费办公场所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股权投资基金。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2)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在异地但在我市派驻管理团队的,可以由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或者股权投资基金派驻我市管理团队在汉纳税证明
(5)承诺书
(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购房补贴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购房合同
(5)购房发票
(6)不动产权证书
(7)在汉纳税证明
(8)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承诺书
(五)投资奖励
1.支持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者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关于被投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说明
(6)在汉纳税证明
(7)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承诺书
(六)投资损失补贴
1.支持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者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关于被投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说明
(6)项目实际损失证明(如: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相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破产清算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在汉纳税证明
(8)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承诺书
(七)产业招商奖励
1.支持对象
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重组、并购或者分拆后在汉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简介
(5)重组、并购、分拆交易合同或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迁入我市的符合全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银行交易流水证明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证明
(11)承诺书
(八)股权投资机构引才育才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达到《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
(5)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缴纳社保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
(7)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引才育才积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九)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我市从业满1年,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持标准
按照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信用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入近三年清科、融中、投中年度榜单的证明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的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银行卡复印件、担任合伙人或董事、监事、高管证明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承诺书
(十)股权投资管理优秀团队和人才荣誉
1.支持对象
由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情况评选出的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
2.支持标准
颁发奖励证书。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的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
(7)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
(9)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承诺书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1.支持对象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公司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支持标准
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十二)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奖励
1.支持对象
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按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
3.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十三)举办相关活动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区联合举办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可以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信用报告
(3)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材料
(4)活动实际支出发票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承诺书
二、申报受理、审核及拨付时间
(一)受理
申报主体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2023年度奖励和补贴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所在区。
(二)审核
各区应当于7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中“一(八)股权投资机构引才育才补贴”和“一(十)股权投资管理优秀团队和人才荣誉”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至市委金融办,由市委金融办按《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认定和评定工作,“一(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由市(区)税务部门审核,其他申报事项由各区审核并核算奖励和补贴金额。
(三)拨付
各区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奖励和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奖励和补贴资金拨付报表反馈至市委金融办。
三、申报途径
(一)线上申报
我办在“汉融通”平台(即武汉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金融服务”栏目设置“股权投融资”专区,该专区设置了“奖补申报”板块。申报主体应当在平台注册,选择申报事项并在线提交相关资料。各区通过平台接收申报材料、反馈审核结果、公示奖补金额和拨付进度情况。
(二)线下申报
在“汉融通”平台奖补申报功能上线前,申报材料可通过线下受理;申报主体可以线下联系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线上线下协同申报
“汉融通”平台奖补申报功能上线后,申报材料应首先通过“汉融通”平台提交,线下是否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区自行决定,已线下提交申报材料的申报主体应通过“汉融通”平台再次提交,以便申报主体掌握后续审核、公示、拨付进度。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应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确保通过“汉融通”平台提交的为最终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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