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安徽省16市工业设计中心省+市级认定奖补资助和申报条件程序管理办法

2024/5/20

安徽省16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市级认定奖补补贴和申报材料、条件、流程指南整理如此,此次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安徽省16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市级认定奖补补贴和申报材料、条件、流程指南整理如此,此次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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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徽省16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市级认定奖补补贴(仅供参考,详情参考当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编)

  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汇编

  市级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安巢经开区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巢湖市

  对新评定为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进行一次性10万元奖补。

  包河区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肥西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在上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高新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经开区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 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 1:1 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庐江县

  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庐阳区

  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按省、市优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蜀山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 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

  瑶海区

  对企业创成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安庆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汇编

  安庆高新区(2022年1月1日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潜山市(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等平台)。

  桐城市(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迎江区(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每成功申报一项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每申报成功一项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芜湖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汇编

  市级(2023年兑现政策)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2024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镜湖区(2023年发布)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鸠江区(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陵县(2023年发布)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湾沚区(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弋江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宣城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

  广德市(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或新引进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或检测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年度评价优秀的,奖励10万元。

  泾县(2022年发布)

  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三品 ” 示范企业 、服务型  制造 、工业设计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 的分别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旌德县(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宣州区(2023年发布)

  获得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经开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蚌埠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汇编

  蚌埠市级(2023年发布)

  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对其当年主要工业设计产品销售收入,按照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

  池州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

  池州市(适用2023—2024年)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青阳县(2022年截止)

  5. 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除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5 万元外,县财政按照 国家级、省级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10 万、2.5 万元。对新获得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 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5 万元。

  东至县(2022年截止)

  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贵池区(适用2023—2024年)

  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研制企业一次性奖补1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石台县(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一次性奖励0.5万元。

  滁州市各地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

  滁州市各地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补助奖励(仅供参考,详情可以咨询当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编)

  市级(2023年—2026年)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获评(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苏滁高新区(2023年—2025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组织评估考核的上述平台,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院士工作站等省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天长市(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明光市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 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 研 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 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南谯区(2021年—2023年)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全椒县(2023年—2026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

  铜陵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补补贴

  铜陵市各区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补助(2023年修订)

  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经信系统工业设计优秀奖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管理办法:包括条件流程、材料等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安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类型】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认定原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认定条件】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申报主体要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申报程序】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企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通报认定结果。

  第九条【认定周期】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培育认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公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有序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复核管理】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网上受理,复核材料报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复核,将复核意见和企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结果从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同时废止。

  三、合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包括条件材料及流程等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一年内(截止申请日期)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涉税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情况,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时须成立两年以上,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需达到规模以上)。

  (二)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具有稳定且较高的设计投入,当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设计中心经费已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鼓励设计中心财务实行单独建账。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共不低于80%,且有2人以上拥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其中,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联的发明专利(含实审)不低于2项,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系统设计咨询的能力,并拥有相应业绩。

  (二)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2项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第九条 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表》(见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评。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两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企业专利申请数年均不少于3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工业设计相关专业不少于3人;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2项;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1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复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两年,工业设计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专利申请数年均不少于2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业设计相关专业不少于6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其中获奖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各县区经信部门市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和结果,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县区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更名。

  第十九条 对有良好设计扶贫工作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建立工业设计投入长效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能力,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3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可从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条 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经信委正式授予“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可从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经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复核,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同类认定,并暂停其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八条市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加大对工业设计产业的政策支持,重点扶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创建、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引进及工业设计成果本土转化。

  第二十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是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并评价优秀的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一条市各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中心投入,加快设计创新步伐,不断提高工业设计企业创新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滁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建立工业设计投入长效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能力,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3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10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正式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属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初核并填写评价意见,经市经信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属于第十三条第(五)项情况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属地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六条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经信局择优向国家或省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工业设计展览会、工业设计大赛或专项赛等活动。

  第十八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滁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不再施行。

  六、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 号)、《关于印

  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4〕184 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

  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

  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

  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不重复累计)。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5 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

  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不重复累计)。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市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0 ,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 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3)。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设立批准、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或照片。

  第八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

  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

  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条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市级工业

  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将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

  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市制造强市有关专项资金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自身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的情况。

  第六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

  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t关奖项。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

  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择优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

  附件4),经县区经信委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组织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

  请;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四条对获得"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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