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申报时间指南通知

2024/5/7

为做好数字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马鞍山市开始兑现2023年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指南等,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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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产业政策兑现仍执行《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25号),其中“认定类”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申报类”政策实行“即申即享”。202411 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3+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312号)中,“认定类”(“免申即享”类)政策符合一批兑现一批,认定文件下达后即可组织开展兑现。(详见附件8:申报指南)

 

二、此次兑现依托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采取网上兑现的方式进行,申报网址为(采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各县区、发园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工作,并于531日前指导企业在网上完成申报,原则上615日完成申报初审。

 

三、申报企业对同一事项或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企业参照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开展自评,对自身属于何种行业性质以及是否纳入亩均效益评价予以明确,并由企业所在县区核实确定,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四、企业申报政策前对自身信用信息予以自查并承诺不存在失信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则取消政策奖补资格。对于存在失信情形的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兑现奖补资金,整改完成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政策集中兑现时间(项目公示前),超过时限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

 

五、各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由企业法人签订项目申报承诺书。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附件72023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25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荣誉类项目,原则上申报单位仅可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省级试点示范、省级大数据企业等荣誉申请奖补。

(三)同一项目只可一次性申报一项市级政策,否则一律全部取消(例如同一项目只可申报新建项目补助与技改项目补助其中一项)。同时申报省市政策的,按“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原则兑现。

 

二、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一)奖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免申即享: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佐证材料(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文件等)及奖补额度等信息录入“惠企通”服务平台,县区、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初审、核实,后续审核兑现按照正常审核兑现流程。)

(二)奖补智能硬件产品

1. 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为具有智能化功能的硬件产品,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符合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做大做强;

2)申报产品在我市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申报产品国家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须符合相关要求。

2. 申报材料

1)申报智能硬件产品信息及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需包含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审计情况或者提供申报产品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7)智能硬件产品政策奖补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研发创新能力、获得专利、研发投入和研发团队情况,获得资质和荣誉情况,申报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同类产品比较优势、社会效益、市场占有情况等,详见附件4);

8)申报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等文档或手册;

9)证明申报产品技术创新水平相关材料(包括已获得的第三方认证或测试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

10)证明申报产品市场竞争力相关材料(包括市场占有率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

11)申报产品实物照片(需包含产品主要外观、功能特征及铭牌信息等);

12)申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注:此项所有材料需同步一份纸质版。

3. 支持方式

优选不超过10个产品(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奖补主导省级数字技术标准(免申即享: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佐证材料(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文件等)及奖补额度等信息录入“惠企通”服务平台,县区、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初审、核实,后续审核兑现按照正常审核兑现流程。)

 

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一)奖补省级大数据企业(免申即享: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佐证材料(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文件等)及奖补额度等信息录入“惠企通”服务平台,县区、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初审、核实,后续审核兑现按照正常审核兑现流程。)

(二)奖补软件业务收入达标企业

1. 申报条件

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需包含软件业务收入审计情况或者提供软件业务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近三年软件业务收入明细表及大额合同、发票等相关印证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50万元。

(三)奖补开拓市外市场的本地大数据企业

1. 申报条件

本地大数据企业在市外拓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需包含企业在市外拓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领域项目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情况。

7)在市外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印证材料;

8)通过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未通过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大项合同及发票等)。

(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大项合同及发票等)(未通过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大数据企业是指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且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3. 支持方式

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

四、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

(一)奖补互联网()公共平台

1. 申报条件

在马建设互联网()公共平台、服务本地企业3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本地互联网()公共平台服务商。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需包含在线交易额审计情况或提供在线交易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7)平台项目备案(核准)印证材料和运营情况报告,平台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能力等印证材料,用户服务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业绩印证材料;

8)提交2023年度在线交易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交易费用情况、服务本地企业30家以上花名册、相关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需与明细表对应。

3. 支持方式

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奖补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的本地企业

1. 申报条件

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的本地企业。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7)企业与卖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票据等;

8)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证明材料及12个月实际费用支出明细、发票等。

3. 支持方式

奖补12个月实际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一)奖补数字经济技术研发

1. 申报条件

从事工业网络与联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APP、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本地企业。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需包含研发项目审计情况或提供研发项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7)研发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5);

8)项目研发投入财务清单(详见附件6);

注:此项所有材料需同步一份纸质版。

3. 支持方式

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补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

1. 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在马举办国家、省级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参加人数达50人以上。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举办国家或省级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活动申请审批备案材料;

7)企业举办展会、论坛、赛事等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活动方案、活动费用明细表、活动总结报告、2-4张不同角度的现场照片;

8)展位、活动场地等租赁合同、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应当是主办单位,或委托、授权的机构)。

3. 支持方式

国家数字经济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省级数字经济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六、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

(一)奖补软件或数字经济类产业园区

1. 申报条件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我市各类软件或数字经济类产业园区。

2.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其它完税证明材料;

5)企业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信用报告;

6)园区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文件;

7)园区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园区规划目标、建设方案和空间布局图,已协同集聚企业数量、主营业务及2023年收入情况(或财务审计报告),在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公共平台、投融资等方面已提供的服务能力等情况。

3. 支持方式

对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我市各类软件或数字经济类产业园区,市财政将该园区市级财政所得,奖补园区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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